(2026)陕01破 270号之三通知(告知西安东方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有关义务的通知)

(2026)陕01破 270号之三通知(告知西安东方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有关义务的通知)

公开时间:8小时前 公 开 人:西安东方石油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浏览次数:348次
  • 打印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知

(2026)陕01破270号之三

西安东方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本院于2026年6月25 日作出(2026)陕01破申368号民事裁定,受理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西安东方石油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6年7月20 日作出(2026)陕01破270号之一决定,指定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为西安东方石油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件资料等全部资料,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债务人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案受理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6年9月18 日下午16:00在西安破产法庭知识2号法庭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特此通知

0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破270之3——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的相关义务通知书.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