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联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表

苏州市联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表

公开时间:2026-07-03 公 开 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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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体债权人:

2026512日,吴中法院裁定受理苏州市联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森电子""债务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担任苏州市联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管理人现将债权申报与债权审核情况报告如下:

申报期内,管理人收到13位债权人提交的申报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中区税务局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金额合计330971.34元,其中社保债权144585.33元、税务债权93315.89元、普通债权(滞纳金)93070.12元。

苏州苏博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24450元,已向姑苏法院起诉,尚未获得生效裁判文书。管理人依据其提供的民事起诉状、服务合同、工作成果证明等证据材料,认定其债权24450元。2026625日,苏州苏博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苏州佳世达电通有限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170155.33元,管理人认定其普通债权167739.33元,核减2416元为应由债务人缴纳的执行案件受理费。

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创赢模具商行等其余债权人均已取得生效裁判文书,管理人依据生效裁判文书对其申报的债权均予认定。

综上,截至本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管理人调查确定及审核认定的债权共计19笔、总金额2,574,840.18元,其中:职工债权95,437.51元、社保债权144,585.33元、税务债权93,315.89元、普通债权2,241,501.45元。

债权申报与债权审核的汇总情况请参阅《苏州市联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即2026722日前)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管理人将债权表提交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如果债务人、债权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提出异议或诉讼的,则视为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果无异议,管理人将据此提请法院作出债权确认裁定。

债权表、债权申报登记册及债权申报材料在破产期间由管理人保管,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债权申报材料存在疑问,可在会后向管理人递交申请,查阅相关材料。

 

 

苏州市联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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