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川0603破字第8-3号

(2018)川0603破字第8-3号

公开时间:2024-12-11 公 开 人:曾资鉴
浏览次数:2592次
  • 打印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18)川0603破字第8-3号

 

 

申请人:四川百世昌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胡昌勇。

2018年12月29日,本院作出(2018)川0603破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百世昌公司的重整申请。2023年9月25日, 管理人向本院提交《宣告破产申请书》,本院于2023年10月15 日作出裁定,宣告百世昌公司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管理人于2024年9月1日召开债权人会议就是否恢复重整 进行表决,各组表决结果均为通过。管理人于2024年9月29日就撤销宣告破产裁定恢复重整程序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百世昌公司于2008年9月2日在德阳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注册资本8500万元,经营范围为“机 械制造及加工;机械零配件、钢材、建筑材料、电线、电缆、电 机、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轴承、水泵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重整受理后,根据德阳杰灵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显示,截止评估基准日2022年6月18日,百世昌公司破产重整所涉及的重整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3,344.89万元。


 

 

截至2024年8月7日,共有105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总额,经旌阳区人民法院裁定无异议债权共计债权

163689592.22元,其中:抵押担保债权(4家)60829111.99元(其中含长城华西银行旌阳支行11420945.68元,此债权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受偿时若其抵押资产足以偿还本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则为抵押债权)、职工债权1465527.63元(债权人数62人)、 社保债权53059.85元、税务债权1982912.92元、普通债权

99358979.83元(80万元以上普通债权人24人,80万以下普通债权人55人,共79人),另有补充申报普通债权261.8万元(目 前正在诉讼过程中)。

2019年4月25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百世 昌公司在破产期间继续经营。管理人于2019年7月7日、2019 10月8日、2020年4月20日、2020年10月12日四次在公开渠道及全国破产企业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了招募百世昌公

司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只收到四川路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投 资人递交的材料,选定其作为投资人参与本次重整工作。2021年 2023年期间,先后多次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因最大额抵押权人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 简称长城资管公司)对该草案投票表决反对,最终导致该草案未获得担保债权组通过。本案在2023年10月15日作出裁定,宣告百世昌公司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宣告破产后,百世昌公司的普通债权人和百世昌公司股东多 人多次向德阳市、区两级党委政府信访,认为法院进行宣告破产清算后损害了众多普通债权人利益,将具备重整希望的百世昌公 司宣告破产,希望法院能将破产程序由破产清算转为破产重整。

2024年6月27日,因长城资管公司已将对百世昌公司享有的债权及相应的担保权利转让至厦门象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管理人重新调整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经过对百世昌公司的资产、负债及生产能力情况的调查,认为百世昌具有较高的重整价值,为最大化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拟采取“假马竞标 模式招募投资人,确定一名兜底投资人,假马投资人自行展开调查后提交一份兜底承诺函,若无其他满足条件投资人参与或投资条件未优于该投资人,该投资人将无条件执行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已提交投资人德阳鑫百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兜底承诺函,该企业愿意无条件作为投资人严格执行百世昌 公司管理人2024年8月编制的《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于2024年9月1日召开债权人会议就是否恢复重整  程序进行表决,各组表决结果如下:担保债权组同意恢复重整程 序的担保债权人表决票为2票,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合计为

42,153,743.34元,同意人数占担保债权出席会议债权人的

66.67%,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本组债权总额的70.28%;职工债权组 同意恢复重整程序的职工债权人表决票为62票,所代表的债权  金额合计为1,465,527.63元,同意人数占职工债权出席会议债  权人的100%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本组债权总额的100%;税款债权 组中同意恢复重整程序的税款债权人表决票为1票,所代表的债 权金额合计为1,982,912.92元,同意人数占税款债权出席会议债权人的100%,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本组债权总额的100%;普通债权组同意恢复重整程序的普通债权人表决票为59票,所代表的  债权金额合计为86,762,542.72元,同意人数占普通债权出席会 议债权人的100%,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本组债权总额的87.32%;出 资人组同意恢复重整程序的出资人表决票为2票,同意人数占出 资人组出席会议债权人的100%,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本组债权总额 100%。各表决组均为通过。

2024年10月17日,旌阳区经科信局向本院出具关于百世昌 公司由破产清算转为破产重整的说明,主要载明自百世昌公司破 产受理之日起至2024年9月,百世昌公司按照重整要求积极自 救,努力开展市场,缴纳税金近600多万元。2021年下半年取得 中航工业集团三级保密资质军品加工业务,并从2022年7月开 始得到授权军品焊接业务,企业现有员工80余人,2023年至2024 6月实现营业收入超1500余万元,且目前在手订单还有近1000 万元。鉴于以上情况,请法院根据企业诉求,综合支持民营企业 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实际,将企业由破产清算程序转入破产重 整程序

本院认为,管理人提出撤销宣告破产裁定恢复重整程序的请 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  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 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破产企业在未被注销前都可能处于动态变化过程中,确实可能出现宣告破产后债务企业才具备重整价值和可能性的情况。 而重整程序作为困境企业的拯救程序,既是为了最大限度救治仍

有运营价值的企业,同时也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若企业的重整价值确是宣告破产后才得以发掘和体现,从重整程序设置的立法目的出发,可考虑在满足下列条件的前提下审 慎适用清算转重整:一是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同意转程序; 二是经人民法院判断具有重整的价值和成功的可能性;三是程序 转换有利于提升全体债权人的受偿率,且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 权益。本案中,首先,百世昌公司管理人召开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均通过了恢复四川百世昌重型机械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其次,百世昌公司已从事机械制造近三十年,获得自动化、数控化、 智能化锻压机床等十二项国家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其压机、自动化设备及相关定制设备等在市场上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 力和盈利能力,具有存续价值和继续运营价值,并且现在行业主 管部门向我院来函希望法院支持百世昌公司重整,百世昌公司重 整后恢复的可能性较大;再次,本案在破产清算条件下必然使债 权人获得清偿的成本增加,破产清算程序不利于对债权人的分配,市场竞争不完全也会导致资产处置售价被不合理地利用,容 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恢复到重整程序有利于提升全体债权人 的受偿率,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本案符合破产清算转重整的条件。

综上,百世昌公司存在恢复经营的可能性。本院2023年10 15日作出(2018)川0603破8-2号民事裁定书,宣告百世昌公司破产,明显不当,应予以撤销。撤销该裁定后,有关破产案 件应继续审理,并根据审理进度作出合适裁判。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作出(2018)川0603破8-2号民事裁定;

二、恢复四川百世昌重型机械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杨春兰

              彭诗文

                 

 

 

 

 

 

                                                                      ○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恢复重整裁定.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