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民事裁定书

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2-02-28 公 开 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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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01915-5

 

申请人: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聂心尚。

    20221月7日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已经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认为,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已经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该方案表决程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高晓明

         

        刘红丽

 

  二○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附:《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管理人自接管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后,对债务人的资产及债权债务做了全面清理和核查,现管理人根据债权核查结果及债务人可供分配的财产情况,特制订本《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截至目前,管理人共提请法院确认78位债权人申报的87笔债权,申报金额440,893,867.10元,确认总金额401,835,998.53元,均为普通债权。申报职工债权共14人,申报金额为3,348,508.33元,确认职工债权10人,确认总金额904,915.04元,确认债务人欠缴职工社保费为1,621,293.50元。确认税收债权一笔,金额为3,256,632.37元。

上述普通债权、税收债权已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职工债权已经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债权人异议。在分配前补充申报债权的,经法院裁定确认可依法参与分配。但补充申报债权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充审查和确认债权的费用。

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情况

本次可供分配财产目前有现金资产、实际变现财产和催收债权,总额为7479650.91元,分别为法院划拨管理人账户的债务人破产申请受理费10万元;归集债务人账户现金28245.52元;债务人建筑资质处置变现720万元;收回对外债权151405.39元。此后可供分配的资产有:1、舞钢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河南海文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草案》中安排的债务人享有以该项目建成后的623.57平方米商铺抵偿的28060461.11元破产债权,该债权金额以实际变现价值为准;2、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 0191民初19167号判决书,判决支持债务人享有的河南港运物流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债权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201127日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该债权金额以实际执行回款为准;3、债务人享有的郑州航空港区航程置业有限公司的206724.70元质保金债权,针对该笔债权管理人已提起诉讼追收,最终债权金额以法院判决为准。

根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变价方案》,管理人对以下追收成本大于债权本身的资产确认不再追收:(1)债务人银行账户余额。货币资金中债务人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尚有余额549.04元人民币,管理人现场扣划归集的成本大于该笔资金金额;(2)固定资产中债务人所有的泵车。该项资产从购买至今已逾 7 年,车辆自身价值已大幅贬值,且欠付三湘公司尾款,经管理人核算追回成本可能大于车辆自身变现价值。(3)债务人对外投资。经管理人调查,债务人的对外股权投资无法产生股权投资权益,其股权财产价值可变现的财产价值几乎为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可就该特定财产实际变现价值优先受偿,其未能受偿的债权金额作为普通债权受偿。因此,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不包括担保财产。但是,该特定财产在清偿完毕担保债权之后仍有剩余的,应纳入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范围。具体破产财产情况详见《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三、破产债权的分配顺序及比例

(一)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破产费用包括: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共益债务包括: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截至目前,本案中产生的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如下表: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1

办公费

11432.00

2

差旅费

58296.00

3

诉讼费

59365.00

4

银行转账费用

40.00

5

管理人报酬

710372.00

6

共益债务

100000.00

7

案件受理费

31729.00

 

合计

971234.00

管理人报酬已经人民法院确认,其它破产费用已经债权人会议审核通过。后续若发现有担保财产,就管理担保财产的费用由管理人与担保债权人另行协商确定。

(二)预留破产费用

鉴于在后续破产清算过程中仍可能继续开展财产线索调查、提起诉讼催收债权、日常管理清算事务、破产企业档案归档保存等工作,并由此继续产生部分破产费用。故管理人决定从破产财产数额中预留100000元(拾万元),用以支付后续工作所产生的破产费用。如预留的费用未使用完毕,管理人将剩余预留的破产费用向债权人进行分配。

(三)债权分配顺序

本次分配中,破产财产按照以下顺位分配:

1)第一顺位:职工债权,金额为904,915.04元,欠缴社保费1,621,293.50;

2)第二顺位:税收债权,金额为3,256,632.37元;

3)第三顺位:普通债权,金额为401,835,998.53元。

(四)普通债权清偿比例和数额

可供普通债权分配的财产金额=可供分配破产财产总额-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收债权―预留破产费用。即本案中债务人可供普通债权分配的财产金额为:7,479,650.91971234.00100,000−(904,915.04+1,621,293.5)−3,256,632.37100,000=525576元人民币

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可供普通债权分配的财产金额÷(参加分配的普通债权总金额+预留的普通债权金额(如有))。即本案中债务人清偿普通债权比例为:525576÷401835998.530.1307%

四、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一)分配方式

原则上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债权人变更账户的,应在管理人实施分配前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如确有需要进行实物分配的,管理人将对实物分配情况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公告,并通知各债权人。因破产财产可能无法一次变现或分配过程中可能又获取其他破产财产,管理人将实施多次分配。具体每次的分配金额及时间,管理人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予以公告和短信通知。

(二)分配时间

本次分配方案经本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并经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待破产财产变现完成,债权人银行账号统计完毕后,及时分配。

(三)分配提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或不提供账户信息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提存的分配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四)补充分配

如需进行补充分配,除支付必要的破产费用外,管理人不再召开债权人会议,而由管理人根据本分配方案确定的比例,报请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批准后依法分配。

(五)分配通知

为兼顾效率与成本,管理人在实施财产分配前,将相关信息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予以公告,并向债权人发送短信通知,不再另行召开债权人会议。

(六)其他事项

因客观原因,分配后仍会有遗留的破产清算工作需要处理,还将继续发生破产费用,前述费用将从余留的破产费用中支出,并在相关报告中列明。

五、特别提示

因债权人自身或其他关联原因,导致分配款项不能到账,或账户被查封、冻结、扣划等,额外产生的分配费用和法律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六、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补充分配和追加分配

在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又追回可供分配的财产的,将依法按照本分配方案实施补充分配,管理人不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由管理人按照本分配方案确定的计算方法,扣除相应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后,报告法院批准后执行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破产人有应当追回的财产或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以上方案,管理人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

 

 

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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