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鸿鑫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清算组 交接催告函

济南鸿鑫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清算组 交接催告函

公开时间:2025-07-09 公 开 人:济南鸿鑫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清算组
浏览次数:203次
  • 打印

济南鸿鑫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清算组

交接催告函

济南鸿鑫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

2025627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鲁 0113 清申 157 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申请人济南鸿鑫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573日作出决定书,指定济南市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济南鸿鑫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为依法履行职责,现就济南鸿鑫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接管事宜,清算组向您函告如下: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清算组配合移交该公司的全部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现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2.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3.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

4.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

5.有关济南鸿鑫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

6.济南鸿鑫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其它重要资料。

在清算组接管前,相关人员应妥善保管上述资料。若拒不移交前述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清算组将申请人民法院对直接责任人依法处以罚款;拒不交接行为导致清算组无法清算或造成损失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2款,济南鸿鑫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对济南鸿鑫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特此函告

 

联系地址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2717号济南市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老师    

联系电话:0531-87087370  18596091328

 

 

济南鸿鑫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579


附:法律义务相关法律规定释明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9条规定:鉴于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在具体程序操作上的相似性,就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及本会议纪要未予涉及的情形,如清算中公司的有关人员未依法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资料,清算组未及时接管清算中公司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清算中公司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清算中公司拒不向清算组移交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股东未缴足出资、抽逃出资,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等,可参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并处罚款。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