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同旺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追究债务人相关人员清算责任、追缴股东出资责任及垫付诉讼费的征询函

长沙同旺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追究债务人相关人员清算责任、追缴股东出资责任及垫付诉讼费的征询函

公开时间:2022-06-28 公 开 人:长沙同旺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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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同旺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管理人关于追究债务人相关人员清算责任、追缴股东出资责任及垫付诉讼费的征询函

长沙同旺食品有限公司债权人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湘01破申2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长沙同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旺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4月8日作出(2022)湘01破11-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浩天(长沙)律师事务所担任同旺公司的管理人。

一、基于的事实及情况

1.管理人被指定后,勤勉尽责、积极履职,多次发函、电话和短信致债务人、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兼自然人股东刘俊明,要求其配合接管,但均拒绝配合。截至本函发出之日,同旺公司债权金额初步认定为人民币1696469.9元,但因无法接管,管理人无法核查同旺公司的具体财产状况,以致无法全面完成清算。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8条等相关规定,管理人可以依法追究同旺公司相关人员不配合清算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2.根据管理人披露的事实情况,同旺公司注册资本金30万元,股东刘俊明认缴出资30万元,上述出资虽公司章程显示已实缴,但未见验资报告,经管理人书面通知现股东刘俊明出具缴纳出资的凭证,其至今未提交实缴凭证,目前无法证实股权已实缴。另外,2019年1月,同旺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50万元减资为30万元,已办理减资手续,其减资手续是否合法完备,原减资前股东是否需要在减资范围内就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等需待诉讼查明。故管理人拟提起要求现股东刘俊明及原股东张伟、徐德军、谢桂林、刘晓兰等承担150万元缴纳出资为诉讼请求的追缴股东出资诉讼。

有鉴于此,管理人特此发函告知各位债权人享有上述权利,可依法提起诉讼追究同旺公司相关人员的责任,但是因同旺公司目前无财产支付提起该诉讼应缴纳的诉讼费用,为此,若债权人同意提起该诉讼,需垫付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诉讼费用预估:

追究债务人相关人员清算责任:按照目前同旺公司初步确认的债权金额1696469.9元为计算基数,一审诉讼费20068.23元,保全费5000元,保函保险费1696.47元,二审诉讼费20068.23元,公告费预计1680元,合计48512.93元。

追缴股东出资责任:按照150万元为计算基数,一审诉讼费183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函保险费1500元,二审诉讼费18300元,公告费预计1680元,合计44780元。

以上费用仅为预估,管理人将在启动程序后,综合情况按一案或二案处理,届时诉讼费用可能有变动。综合以上费用预估,本议案如表决通过则需债权人先行垫付93292.93元(如不足则需按本规则另行垫付)。

三、诉讼风险特别提示:

1.败诉风险:由于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人员和原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存在不同观点,故可能存在败诉的情形。

2.执行不能风险:若本案诉请得到法院支持或部分得到法院支持,而义务人未积极履行义务,需申请法院执行,因管理人暂未查到刘俊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存在执行不能的风险,可能因败诉方无履行能力而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到位。

3.诉讼周期长:管理人虽在同旺公司破产清算案中尝试与原股东联系,但仍有部分原股东未能联系上,故诉讼中部分股东也可能不会参与诉讼,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而需要公告;股东败诉后,也可能提起上诉,导致诉讼期限延长。

四、具体征询方案如下:

方案一:不提起诉讼追究同旺公司相关人员导致无法清算的责任以及股东未实缴出资的责任。

方案二:提起诉讼追究同旺公司相关人员导致无法清算的责任以及股东未实缴出资的责任,同意诉讼的债权人在收到本函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人账户支付垫付的诉讼费用,管理人收到垫付的诉讼费用后起诉。

五、特别说明:

1.若管理人收到的诉讼费用超出全部诉讼请求金额所应缴纳的诉讼费用,超出部分管理人将根据债权人垫付比例予以退还;若债权人未支付(或未全额支付)相应垫付费用,且无其他债权人补足的,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将不再启动相关诉讼,已垫付的款项在扣除已产生的费用外原路退还;以上诉讼费用仅为预估,如不足则需按本规则另行垫付。如后续同旺公司有可供分配财产,则按垫付比例偿还垫付款项的各债权人;如后续同旺公司无可供分配财产,所产生的费用则由垫付款项的债权人以垫付金额为限自行承担相应费用,余额部分(如有)按垫付金额的比例予以退还。

2.若债权人同意诉讼,但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将诉讼费用支付至管理人账户的,视为不同意垫付诉讼费用;不同意垫付诉讼费用的,视为同意方案一。

管理人账户如下:

 名:长沙同旺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坡支行

 号:943009010099248908

现提请各债权人以书面征询的方式予以表决,未按照要求填写(空白或多填)、逾期不回复、同意诉讼但逾期向管理人支付垫付诉讼费用的,以上任一情形之一均视为同意方案一。如无债权人垫付诉讼费用,管理人将依法以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为由终结本破产案件。

请各位债权人在收到本函后五日内将填好的表决意见回执(附后)签字捺印/加盖债权人公章后,寄送至管理人如下地址:

收件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迎新路499号御溪国际2栋25楼北京浩天(长沙)律师事务所,收件人:韦丽娜律师、肖腾律师,联系电话:17307426015。

 

长沙同旺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长沙同旺食品有限公司债权人

就管理人关于追究债务人相关人员清算责任、追缴股东出资责任及垫付诉讼费的征询函回执

表决内容

方案一:不提起诉讼追究同旺公司相关人员导致无法清算的责任以及股东未实缴出资的责任。

方案二:提起诉讼追究同旺公司相关人员导致无法清算的责任以及股东未实缴出资的责任,同意诉讼的债权人在收到本函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人账户支付垫付的诉讼费用,管理人收到垫付的诉讼费用后起诉。

债权人名称

 

   

同意方案(    

 

债权人盖章或签字捺印:

自愿垫付诉讼费金额(元)

 

注:请在以上回执的“同意方案()”括号内选填“一”或“二”,并在相应处签字捺印盖章。

         

长沙同旺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联系方式:韦丽娜、肖腾,17307426015;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迎新路499号御溪国际2栋25层。


附件

20220624-盖章版-追究同旺公司清算责任、股东实缴出资及垫付诉讼费征询函.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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