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飞破管函﹝2024﹞7号 关于履行配合清算义务的公告

锐飞破管函﹝2024﹞7号 关于履行配合清算义务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4-09-27 公 开 人:锐飞(深圳)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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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履行配合清算义务的公告

梁开鹏、王先芬、陈海霞、诸葛彩霞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7日作出(2024)粤03破申7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锐飞(深圳)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飞公司”“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8月23日作出(2024)粤03破457号《决定书》,指定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锐飞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2024年912日,管理人前往锐飞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中山园路1001号TCL科学园区F2栋B301)走访调查,发现该地址已由第三方实际租用,现场无任何关于锐飞公司的标识,锐飞公司已不在其注册地址办公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管理人未能与锐飞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监事、股东等人员取得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管理人现通知贵方依法履行配合清算义务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主动联系管理人并配合管理人的调查询问,向管理人移交锐飞公司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并配合管理人开展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工作。若贵方未依法履行配合清算义务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深圳市日新盛龙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二十七

附: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陆樱元,18026952097;张一弛19821752290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9楼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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