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配公告

财产分配公告

公开时间:2025-06-05 公 开 人:贵州省大凤生态农业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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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大凤生态农业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2024年1月19日,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根据贵州省大凤生态农业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凤公司”)、祁华恩、贵州省凤冈食物油脂厂的申请,裁定受理大凤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5月15日指定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担任大凤公司管理人。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的指导以及债权人的监督下,管理人勤勉尽职,依法履职。依据《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步骤,现管理人制作大凤公司第二次财产分配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可供分配的财产

根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变价方案》,大凤公司的土地厂房、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等主要资产在整体拍卖两次流拍的情况下,拆分为A包(凤龙国用(2013)第120号土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等)B包(凤龙国用(2014)第02号土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拍卖成交。因资产包B变价所得款项暂不具备分配条件,本次可供分配的财产为资产包A的拍卖变价款。资产包A变价成交价为6,150,428.68元,其中4,946,797.52元为凤冈农商行担保财产土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构筑物变价款。

2024年12月24日,管理人根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分配方案》,并报凤冈县人民法院批准、向债权人公示后,将4,846,797.52元用于清偿凤冈农商行有财产担保债权(预留100,000.00元用于支付破产费用)。此外,凤冈农商行向管理人提出异议,认为资产包A中大小油罐、锅炉等资产属于不可拆除、搬离的构筑物,属于抵押物范围,其对该部分资产的变价款1,190,480.75元应享有优先受偿权。管理人综合审查认为:凤冈农商行关于锅炉等资产(对应变价款1,093,717.04元)属于抵押物的异议不能成立;关于油罐(对应变价款96,763.71元)是否属于抵押物,管理人尚在调查中,对油罐变价款予以预留,根据调查确认的资产性质依法处理。

此外,为办理凤龙国用(2013)第120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凤冈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委托案外人对该宗地进行了实测,发现宗地实测面积较证载面积少287.75㎡。2025年3月7日,资产包A的买受人向凤冈县人民法院及管理人申请按比例退还287.75㎡土地使用权对应的拍卖款38,403.12元。

综上,资产包A中非担保财产对应的变价款1,203,631.16元,支付已经实际产生的破产费用10,234.58元,并预留油罐对应变价款(96,763.71元)、土地使用权面积差对应变价款(38,403.12元)、将来预计产生的破产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执行职务费用、管理人报酬等暂预留160,000.00元)后,本次拟用于分配的财产数额为898,229.75元。

二、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截至目前,共产生破产费用10,234.58元(刻章、交通、打印费等执行职务费用),未产生共益债务。根据《财产分配方案》及《企业破产法》之规定,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支付。

三、本次参与分配的破产债权总额

债务人、债权人未提出异议且已经凤冈县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共24户28笔债权(含普通债权作劣后处理债权4笔),债权金额合计87,203,813.32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2笔,金额合计16,836,636.17元;职工债权3笔,金额合计241,200.00元;税款债权1笔,金额合计2,097,575.69元;普通债权18笔,金额合计64,551,052.45元;劣后债权4笔,金额合计3,718,549.01元。

根据《财产分配方案》和《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之规定,本次参与分配的债权为职工债权(3笔)及税款债权(1笔)。具体为:

 

 

债权性质

债权人姓名(名称)

债权额(元)

本次分配金额(元)

本次分配后剩余债权额(元)

职工债权

 

96,000.00

96,000.00

0.00

职工债权

胡向前

29,700.00

29,700.00

0.00

职工债权

何燕纯

115,500.00

115,500.00

0.00

税款债权

国家税务总局凤冈县税务局

2,097,575.69

657,029.75

1,440,545.94

合计

898,229.75


特别说明:1.凤冈农商行对于资产包A中担保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除预留的油罐变价款外,其已在担保财产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未优先受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清偿;2.本次分配不涉及资产包B的变价款,故遵义恒昌小贷公司有财产担保债权本次未优先受偿;3.根据法定清偿顺位的规定,职工债权3户全额清偿,税款债权部分清偿;4.因本次分配数额尚不足以清偿优先债权,本次普通债权未获分配。

四、具体实施方法

(一)分配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如无异议的,管理人按照债权人预留的账户信息将进行分配。

(二)分配方式

本次分配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银行转账支付,若债权人预留在管理人处的收款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后三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交收款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迟延分配或其他法律后果均由债权人负责。经人民法院裁定或要求执行查封、冻结的分配权益,管理人不予分配,依法处置。

(三)提存的分配额及拟处置意见

1.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将对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前述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2.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所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3.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对其分配额予以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所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四)其他事项的说明

1.为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利益,本次分配暂不提取管理人报酬,仅对可能发生的破产费用、补差款等进行预留,待条件具备时依法处理。预留费用若有剩余,则按本公告确定的分配顺序进行补充分配;

2.资产包B变价所得款项,待具备分配条件后依法处理;

3.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若有债权人补充申报的,依法认定其债权后,按照前述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补充申报债权人依法应当支付审查和确认债权的费用;

4.前述破产财产是管理人根据现有证据,尽职尽责,穷尽调查手段查清的大凤公司现有的主要破产财产。本案在现有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因诉讼、执行、公开拍卖或发现其他新的财产线索追回破产财产的,依法补充分配。

特此公告

贵州省大凤生态农业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6月5日

附:

贵州省大凤生态农业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债权明细表》

债权性质

债权人姓名(名称)

债权额(元)

本次分配金额(元)

本次分配后剩余债权额(元)

职工债权

 

96,000.00

96,000.00

0.00

职工债权

胡向前

29,700.00

29,700.00

0.00

职工债权

何燕纯

115,500.00

115,500.00

0.00

税款债权

国家税务总局凤冈县税务局

2,097,575.69

657,029.75

1,440,545.94

合计

898,22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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