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收费办法

关于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收费办法

公开时间:2025-09-03 公 开 人:南京丰湖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534次
  • 打印

南京丰湖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收费办法

                               (2025)丰破管发字第003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于202577日作出(2025)苏0118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业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南京丰湖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湖生态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581日发布公告,通知各债权人于202598日前向南京丰湖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规定,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以下简称“补充审查费”),由补充申报人承担。现将补充审查费的收费标准和方式公告如下:

一、补充审查费用以补充申报债权人的申报金额为计算依据。

二、补充审查费按照《诉讼费缴纳办法》执行。

三、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在管理人出具《补充审查费用交纳通知书》后7日内缴纳,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费用的视为未补充申报债权,管理人不作为债权登记。

四、补充申报人承担的审查和确认债权的费用,不受债权审查和确认结果、债权人撤回债权申报的影响。

五、补充申报人承担的债权审查和确认费用,不影响管理人报酬与担保物管理报酬的确定和收取。

补充申报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9号龙湖天街123层,联系人:王燕燕 电话:15335153777

管理人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至管理人办公地点请提前电话预约,避免管理人外出,无人接待

 

 

南京丰湖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93

 

 


附件

补充申报债权收费办法.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