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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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5-09-01 公 开 人:南安市睿意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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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书

林民俊、易小兵:

2025616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泉州市圣辉泵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南安市睿意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意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交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安法院”)审理。南安法院依法指定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担任南安市睿意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向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睿意通公司的工商档案得知,睿意通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林民俊持股50%,股东易小兵持股50%。根据工商登记档案显示,睿意通公司股东林民俊、易小兵均未完成实缴出资,林民俊未缴出资金额50万元,易小兵未缴出资金额50万元。经管理人核查工商登记档案及相关法律文书,睿意通公司原股东易小兵将其持有的睿意通公司50%的股权于202296日以0元转让给股东林民俊,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规定,本案受理后,股东林民俊出资期限加速到期,应向管理人支付认缴出资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易小兵林民俊转让股权时,该股权系未实缴的状态,故易小兵应对林民俊50万元未缴出资款履行出资义务

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管理人账户(户名:南安市睿意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管理人,账号:3505016542370000069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田安支行)支付未缴出资款,履行出资义务。逾期未支付,管理人将依法采取相应法律措施。

特此通知

南安市睿意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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