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陕01破申228号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破申228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2-24 公 开 人:西安顺益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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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破申228号

申请人(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屠建华,男,196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22号3号楼2门2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焦平,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忠勇,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西安顺益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徐村66号.

法定代表人:郭胜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24年10月14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人屠建华与被执行人西安顺益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益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征询屠建华是否同意将顺益公司移送破产审查,屠建华同意移送。2024年10月16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陕0112执9373号审查决定书,将以顺益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24年1127日立案。

本院审查查明:顺益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3日,注册资100万元,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钢材、机电产品,化工原料(除专控及易燃易爆危险品),五金工具、建筑材料、劳保用品的销售;普通机械加工;铆焊设备安装;机电设备维修.

2024年5月23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就屠建华诉顺益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23)陕0112民初33586号民事判决,判令顺益公司偿还屠建华借款本金70453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顺益公司未能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屠建华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9月20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 0112执9373号执行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本案中,顺益公司欠付屠建华到期债务无法清偿,屠建华作为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顺益公司进行破产清算。顺益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仍然无法清偿债务,可以认定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法定破产清算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屠建华申请被申请人西安顺益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附件

顺益标准件-受理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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