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俊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受理公告

长兴俊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受理公告

公开时间:2024-09-03 公 开 人:长兴俊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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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浙 0522 破 47 号 

2024 年 8 月 31 日,本院根据申请人胡莺莺的申请,裁定受理长兴俊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担任长兴俊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经审查,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十三条之规定的情形,决定对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破产案件应当在裁定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长兴俊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 2024年 10 月 9 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长兴县明珠商务大厦三楼;邮政编码:313100;联系电话:15167259223)。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长兴俊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长兴俊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4 年 10 月 17 日(星期四)下午 2 时 30 分在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第二十号法庭(地址:浙江省长兴县龙山街道忻湖路 999 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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