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闽0105强清6号福州汇恒进出口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清算报告

(2024)闽0105强清6号福州汇恒进出口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清算报告

公开时间:2025-01-07 公 开 人:福州汇恒进出口有限公司清算组
浏览次数:782次
  • 打印

                     福州汇恒进出口有限公司清算报告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下称马尾法院)根据林恒贵的申请,于2024年9月30日裁定受理福州汇恒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汇恒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1月11日作出(2024)闽0105强清6号《决定书》指定福建博雅德弘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汇恒公司清算组(下称清算组)

清算组接受指定后依法履职处理汇恒公司清算事务,开展有关工作。现将清算工作报告如下:

一、汇恒公司基本情况

清算组接受指定后,前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汇恒公司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前往马尾法院查阅强制清算案卷,了解公司基本情况。具体如下:

(一)公司设立及登记情况

汇恒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24日,营业期限自2006年2月24日至2026年2月23日,登记机关为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曾用名为福州汇恒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784526****,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林健,注册地址: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4层030区间,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矿产品(不含煤炭、石油、天然气)、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燃料油、焦炭、建筑材料、竹、木制品、建材、金属材料、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纺织品、纸浆、化肥的批发与代购代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目前公司登记状态为吊销。

(二)股权结构及股东出资情况

清算组对汇恒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工商内档显示汇恒公司于2006年2月24日设立,设立时名称为福州汇恒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50万元。

2011年10月12日,汇恒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由5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500万元人民币并同意股东转让股权。

2011年10月18日,福建中正恒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中正恒瑞资报字〔2011〕661号验资报告,确认汇恒公司截至2011年10月17日止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汇恒公司现登记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

万元

持股比例

备注

1

汪乾鸿

274.5

54.9%

1.股权结构2011年10月12日增资后未发生变更;

2.注册资本500万元经验资报告确认实缴。

2

穆艳卉

100

20%

3

穆艳青

100

20%

4

福州西海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5.5

5.1%

合计

500

100%

 

清算组根据工商档案体现的银行账户信息调取汇恒公司银行流水,其中增资款450万元于2011年10月17日汇入海峡银行福州金山支行1000206038****0006账户;验资完毕于2011年10月21日转入海峡银行福州温泉支行1000206038****0001账户又马上转入海峡银行福州金山支行1000206038****0004账户。

经查询海峡银行福州金山支行尾号04账户流水,该账户2011年10月21日收到增资款450万元,同日向无锡新邑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别汇入20万元、80万元(备注往来款);向股东穆艳青汇入350万元(备注还借款)。但,此后穆艳青还向汇恒公司该账户汇入多笔款项(备注借款、往来款),因清算组未接管到任何资料也无法联系上股东,无法确认汇恒公司是否存在抽逃出资。

(三)申请强制清算事由

债权人林恒贵以汇恒公司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在法定期限内组织清算组自行清算为由向马尾法院申请对汇恒公司进行强制清算,马尾法院审理后认为“汇恒公司已于2018年6月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符合法定解散情形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故裁定受理债权人林恒贵对汇恒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四)公司现状

2024年11月20日,清算组前往汇恒公司注册地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4层030区间进行现场调查,该场所无任何公司办公。清算组未联系上公司股东,仅联系上法定代表人林健,其表示自己为挂名法定代表人,自公司被吊销执照后也无法与股东取得联系,未掌握有汇恒公司公章、证照及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内容

(一)执行职务的准备工作

1.接收案件,组建清算组团队

福建博雅德弘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收到《裁定书》《决定书》,正式接收汇恒公司强制清算一案。

为保障强制清算工作依法、有序、高效开展,福建博雅德弘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指派陈合华、苏飘红、沈慧、陈浩伟、陈思韵、张利庚、苏绍丽7人组成清算组团队,负责具体强制清算案件工作的开展,履行清算组职责。

2.印章刻制与账户开立

2024年11月11日,清算组刻制“福州汇恒进出口有限公司清算组”公章一枚并于同日向马尾法院报送《关于清算组印章备案的报告》后正式启用。

因汇恒公司查无任何财产,清算组未申请开立临时账户。

3.清算组工作制度建设

为确保本案规范、有序、高效开展,清算组制定了清算工作方案及各项工作制度,具体包括《清算工作规程》《会议议事规则》《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和使用办法》《文件收发归档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前述制度已提交马尾法院备案。

4.查阅强制清算案件相关卷宗材料

2024年11月11日,清算组指派人员向马尾法院申请查阅强制清算卷宗,了解案件情况。

5.发布清算公告

接受指定后,清算组于2024年11月14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中国新闻报发布《强制清算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催告清算义务人、财务持有人等向清算组返还财产、配合清算组工作等。

(二)财产状况调查工作

清算组接受马尾法院指定后,通过查看强制清算卷宗、通过公开网络平台查询及向法定代表人林健进行访谈等方式了解汇恒公司财产线索,并前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进行尽职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1.银行存款

经查,汇恒公司共开立5个银行账户,余额均为0,具体如下:

序号

开户行

账号

余额(元)

备注

1

海峡银行福州金山支行

1000206038****0006

0.00

20111021销户

2

海峡银行福州金山支行

1000206038****0004

0.00

20121010销户

3

海峡银行福州温泉支行

1000206038****0001

0.00

20150623转久悬户

4

建设银行福州片区支行

350016165070****2675

0.00

 

5

中国银行福州晋安支行

8112089629****9001

0.00

 

2.车辆

2024年11月16日,清算组前往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汇恒公司车辆情况,经查,汇恒公司无车辆登记记录。

3.不动产

2024年11月20日,清算组前往马尾区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开展调查,经查,汇恒公司名下无不动产。

4.对外投资情况

经清算组调查,未查到汇恒公司存在对外投资和对外投资形成股权或其他权益的信息。

5.对外债权

清算组未接管到汇恒公司账簿文书等资料,结合公开平台查询,目前未发现汇恒公司存在对外债权。

6.商标、专利、著作权

清算组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商标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网等平台查询,汇恒公司名下无注册商标、著作权、专利、域名等知识产权登记信息。

7.税务、社保、医保、公积金调查情况

2024年11月28日,清算组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保税港区税务局邮寄《关于福州汇恒进出口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告知函》,告知税务局汇恒公司强制清算受理情况及存在32张空白发票、税控盘丢失情况,通知其依法申报债权。国家税务总局福州保税港区税务局已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2024年11月20日,清算组前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劳动保险中心查询社保缴费情况,经查,汇恒公司存在4名人员记录,但距今已近10年未缴费。

2024年11月20日,清算组前往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马尾管理部查询,马尾管理部反馈汇恒公司医保登记关系属鼓楼管理部。清算组已于2024年11月21日向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鼓楼管理部邮寄债权申报通知。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鼓楼管理部已就欠费情况向清算组复函。

2024年11月20日,清算组前往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马尾管理部查询,经查,汇恒公司无公积金记录。

(三)接管工作情况

1.公告刊登情况

2024年11月20日至12月6日期间,清算组通过在公司注册地张贴《公告》《通知书》、在中国新闻报刊登《强制清算公告》、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关于接管及履行清算义务的通知》及邮寄等方式告知汇恒公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并要求各清算义务人配合清算。

2.现场走访、电话联系、访谈、书面发函

清算组接受指定后前往汇恒公司注册地实地走访,未发现汇恒公司经营痕迹;通过工商档案记载联系方式联系到汇恒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健。

法定代表人林健表示其仅为挂名法定代表人,未掌握汇恒公司公章、证照、账簿、文书等资料。因汇恒公司营业执照吊销且存在诉讼、执行案件影响到其日常生活,其曾于2020年4月8日以公司名义向马尾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但马尾法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就解散后负有清算责任的是股东而非公司自身,故对其申请不予受理。

工商档案内无股东汪乾鸿、监事高友敬联系方式;股东穆艳卉、穆艳青联系号码为空号;股东福州西海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已于2018年9月10日被吊销,均无法取得联系。清算组向登记股东、监事邮寄《关于接管及履行清算义务的通知》,股东汪乾鸿、监事高友敬系物业代收且未联系清算组说明情况,清算组也无法直接与其取得联系;其余股东邮寄资料均被退回。

(四)诉讼仲裁执行情况

清算组通过裁判文书网及其他公开信息渠道查询,汇恒公司无诉讼、仲裁中的案件,共有执行案件5件,清算组已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五)债权申报审查情况

清算组根据马尾法院阅卷情况,结合裁判文书网及其他公开信息渠道梳理已知债权人清单。

清算组于2024年11月14日在中国新闻报刊登强制清算公告并于2024年11月19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债权申报通知,债权申报期限至2024年12月25日止;此外清算组还通过电话进行多轮通知。

截至2025年1月7日,共有7家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金额73,117,695.21元。清算组经审查认定债权总金额73,075,940.92元,其中社保债权2笔23,862.97元、普通债权6笔58,806,899.57元、劣后债权3笔14,245,178.38元,具体如下:

福州汇恒进出口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债权表
                                                  单位:元

序号

申报编号

姓名/名称

申报债权金额

确认债权金额

债权性质

1

01

林恒贵

3,505,383.89

3,505,383.89

普通债权

2

02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5,500.00

5,500.00

普通债权

3

03

福州兴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5,803,966.61

3,439,977.53

普通债权

4

2,363,989.08

劣后债权

5

04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3,231,870.57

51,352,281.27

普通债权

6

11,879,589.30

劣后债权

7

05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保税港区税务局

6,524.50

1,680.00

社保债权

8

3,244.50

普通债权

9

1,600.00

劣后债权

10

06

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鼓楼管理部

22,182.97

22,182.97

社保债权

11

07

王红梅

542,266.67

500,512.38

普通债权

合计

73,117,695.21

73,075,940.92

 

以上债权审查结果均已告知债权人,截至报告日,清算组未收到任何异议。

职工债权调查及公示情况

清算组于2024年11月20日前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劳动保险中心查询汇恒公司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存在朱晓敏、潘秋光、穆艳卉、林宇4名人员缴费记录,但该4名人员自2013年起最长缴费月数仅有15个月,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福州保税港区税务局申报欠缴社保费用情况,该4名人员在2014年4月—6月期间已停止缴费。

同日,清算组前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查询汇恒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情况,该院查询了自2014年4月24日至2024年11月20日期间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信息,未查询到涉及汇恒公司的已结或未结案件信息。

综上,清算组调查确认汇恒公司不存在职工债权并于2024年12月11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关于职工债权调查结果的公示》,公示期至2024年11月18日。公示期满,清算组未收到任何异议。

未能够委托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说明

因清算组未接管到汇恒公司财务账簿、经营文书等资料,不具备财务审计条件;汇恒公司名下查无财产,故未委托进行资产评估。

市场监管部门报备情况

2024年11月21日,清算组向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关于福州汇恒进出口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告知函》,报备汇恒公司强制清算受理情况。

三、清算费用及清算组报酬

(一)清算费用

截至2025年1月7日,清算组执行职务产生的清算费用778.42元,具体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备注

1

邮费

177

清算组垫付

2

交通

16.42

清算组垫付

3

办公费

135

清算组垫付

4

公告费

450

清算组垫付

合计

778.42

 

(二)清算组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五条:“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其报酬由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与公司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清算组报酬的规定》确定。”本案汇恒公司已吊销营业执照多年,清算组未接管到任何财产,股东也无法联系未垫付清算费用,清算费用及清算组报酬以法院审批为准。

四、关于确认清算报告和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如前所述,清算组已对汇恒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调查和梳理。经清算组调查,汇恒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未发现债务人在职人员,有关责任人员均下落不明。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清算组未接管到汇恒公司任何资料,无法对汇恒公司进行全面清算,无法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编制资产负债表,无法判断汇恒公司对外是否有应收账款、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八条:“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之规定,清算组以无法清算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因清算组未能接管到汇恒公司任何财产及账册、重要文件导致无法清算,在强制清算终结后,汇恒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之规定,要求汇恒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相应偿还责任;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

五、后续工作安排

人民法院作出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汇恒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后,清算组将继续履职,办理汇恒公司工商登记注销等相关工作。

以上是汇恒公司强制清算报告内容,若汇恒公司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报告内容有异议的,请于本报告作出之日起3日内向清算组提交书面异议材料及相应证据材料。若异议期满,清算组未接收到异议材料,清算组将向马尾区人民法院提交本清算报告、申请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并办理汇恒公司注销登记。

特此报告

福州汇恒进出口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517


附件

【2024】汇恒强清字13号-清算报告.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