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京闻破管字第2号-北京京闻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接管及释明责任函

(2023)京闻破管字第2号-北京京闻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接管及释明责任函

公开时间:2023-04-23 公 开 人:北京京闻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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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闻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接管及释明责任函

             2023京闻破管字2

 

北京京闻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京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股东王金满

北京京闻科技有限公司监事股东季启发

2023330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01破申1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杭州宜格化妆品有限公司对北京京闻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作出2023)01104决定书》,决定指定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担任北京京闻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履行破产清算职责。

管理人现通知贵单位及有关人员王金满季启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贵方收到本接管及释明责任函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北京京闻科技有限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证照、债权清册、债务清册、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工资支付情况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资料,配合管理人完成接管工作

同时管理人向贵单位及有关人员王金满季启发释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一百二十六条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2008>10号)第三款《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8条规定北京京闻科技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贵方有义务向管理人移交北京京闻科技有限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财产资料,提供债权清册,债务清册、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工资支付情况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配合管理人破产清算工作。贵方不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可依据前述规定向贵方依法主张权利并要求贵方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特此通知及释明

                                 北京京闻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413

管理人联系方式:郑雯13521008648,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6层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2008>10号)第三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义务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8条……上述批复第3款规定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系指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履行《企业破产法15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126条127条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或者参照《民事诉讼法111条的规定,依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配合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12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不准出境的决定,以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上述批复第3款规定的‘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系指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的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明,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7条第3款的规定及时履行破产申请义务,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系指管理人请求上述主体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并将因此获得的赔偿归入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未主张上述赔偿,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上述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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