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422破21号之二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422破21号之二

公开时间:2024-01-01 公 开 人:寿县锐林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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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42221号之二

申请人:寿县锐林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河大道北段东方大厦三楼。

负责人:胡艳丽,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

2023128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截止2023127日,债务人寿县锐林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资产为0元,确认的债务为6000元。因管理人未接管到债务人财务账册、文书等而不能进行审计。管理人认为,目前债务人名下无财产,破产清算过程中未向管理人移交公司财产、公章、公司财务账册等,造成公司无法进行实质清算,无重整、和解的可能,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请求宣告寿县锐林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破产。

本院查明:寿县锐林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823日,采用认缴出资方式,股东顾承锐(实际控制人),认缴出资5万元,承诺出资期限为2028826日。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登记机关为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状态为吊销。

同时查明,多次联系寿县锐林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让其提供公司送达地址及其明确的联系方式,但其拒不提供。

本院认为:本院裁定受理寿县锐林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后,经寿县锐林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核查,寿县锐林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严重资不抵债,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也不存在重整、和解的可能。管理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寿县锐林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另存在股东认缴出资尚未实缴的情形,经管理人依法催讨到位后向全体债权人作补充分配。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寿县锐林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吴 欣

审  判  员   周跃武

审  判  员   吴家奎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耿 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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