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金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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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1-12-30 公 开 人:重庆市金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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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金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及债权金额等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无异议债权表为准。

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

(一)货币财产

1.银行存款

金额96724.93元(接管时债务人账户余额取出涉及手续费具体以到账金额为准)。

2.应收账款帐列其他应收款具体以到账金额为准

3.拍卖销售变价款项7185014.43截止202110

4.利息收入4796.88截止202110

非货币资产

1.属于消费性购房优先权涉及的不动产

2.经拍卖仍未变现的破产财产为:碧玉江南车位、江山郡商业和住宅、晨曦露苑住宅和车位

三、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和数额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1.破产费用的清偿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如资产评估费用、审计费用等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案破产费用具体如下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以人民法院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要求缴纳的金额为准2)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管理人报酬按照债务人可供分配的财产价值计算最终以人民法院认可的为准3)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4)最后一次分配前预留费用10万元用于支付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补充申报的债权、公司注销费用、债务人档案保管费用、管理人继续执行职务所需产生的费用若涉及预留税费土增税等),则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确认预留金额本案预留费用在实际分配时确定并报告人民法院。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的,依法按比例清偿并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2.共益债务的清偿

清偿完毕破产费用后,剩余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用于清偿本案共

益债务。共益债务为《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包括复工复建产生的工程款等破产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共益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二)破产债权的分配

债务人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后再按下列顺位清偿:

1.购房者优先权含拆迁户的过渡费安置面积不足产生的应补房款等);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

3.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4.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5.普通破产债权

在破产财产分配过程中,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位债权的,按照各个债权人各自在该顺位的债权比例进行清偿。未进行清偿的,不再清偿。

根据企业破产法109条,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对于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若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权的其未受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受偿若抵押财产清偿后有剩余的则剩余部分按照上述顺序清偿其他债权人

四、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一)分配方式

以货币+实物方式进行分配具体方式为

1.购房者优先权为购房者优先权人办理产权证经法院裁定确认的拆迁户过渡费应补房款等以货币方式清偿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根据清偿顺位按债权比例确定货币与实物进行分配采取货币分配的由管理人根据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

债务人财产通过销售拍卖等方式变价成功的则分配货币资金如未变价成功流拍后可以与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协商实物分配实物的抵债金额不能低于流拍价格

同一清偿顺位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应协商货币和实物财产分配范围协商不成管理人按照各债权分配额组织各方抽签确定。经管理人通知,不参与抽签的债权人,管理人根据抽签情况将相应财产进行提存如果剩余抵债破产财产优先权范围内财产不足以清偿该顺位债权,则由债权人承担抵债产生的所有税费,如果剩余抵债破产财产优先权范围内财产足以清偿该顺位债权的,则税费各自承担但债权人应先行垫付债务人承担的税费税费缴清后办理产权证

若同一顺位债权人均不同意实物分配的则相关实物继续变价变价成功后分配货币

参与分配债权人协商或抽签确定分配的实物价值大于应得分配额的超额部分由债权人以货币方式补足

3.税收债权含社保债权)、普通债权采取货币方式分配

(二)分配步骤

本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由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或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未通过但由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鉴于本案晨曦露苑项目江山郡项目尚未竣工验收故本方案确定实施两次分配

第一次分配分配对象为有财产担保债权人购房者优先权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人分配时尚不能办证的可以先行办理网签备案满足办证条件后予以办证

第二次分配在所有项目竣工验收变价工作完成后管理人及时开展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含社保债权)、普通债权的分配

实施分配前管理人将根据本方案制定分配细则》,《分配细则不再组织债权人会议表决由管理人报法院同意后实施执行

(三)分配提存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依法提存于管理人账户。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经诉讼或仲裁确定债务人不承担责任的,管理人将对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对管理人认定的债权有异议的或者债权尚未审查确认的,管理人按照其申报债权的金额和性质参照同等顺位债权的清偿比例予以预留

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分配执行之前补充申报债权的,可以参与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四)分配时间

本案破产财产分配分多次进行第一次分配为本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管理人根据无异议债权裁定情况另行制作分配细则报法院和债委会后30日内开展第二次分配在所有项目竣工验收变价工作完成后管理人制作分配细则报法院和债委会30日内开展

五、破产程序终结后可能追加分配的方案

(一)追加分配的资金来源

1.对外债权追收;

2.提留预留破产费用剩余部分;

3.其他属于破产财产的部分。

(二)追加分配的时间

由管理人根据工作进度,酌情及时进行。

(三)追加分配的特别说明

追加分配不再另行组织债权人会议进行审议,直接由管理人按照上述原则和《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书面报告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认可后实施。

特别说明: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采取非现场方式表决及核查债权的方案》,现将本议案通过非现场表决方式,提交全体债权人进行表决。表决截止日期为20211227下午17,债权人逾期未将表决意见回复管理人,或以空白票回复,均视为同意本议案。

管理人于表决期限届满之日起3内将表决结果公告至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同时,管理人应将非现场表决结果和相关履职情况书面报告人民法院。

 

重庆市金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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