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申报公告

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申报公告

公开时间:2025-08-04 公 开 人: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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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31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作出(2025)鄂01破申44号《决定书》,决定启动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心大厦公司”)预重整程序,并于202581日指定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临时管理人。

一、债权申报期间

请各债权人于2025917日(含当日)前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职工债权无需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二、债权申报方式

考虑到债权人的申报成本和整体申报效率,本次债权申报采取线上申报形式,债权人应通过网络债权申报平台:https://zqsb.jiulaw.cn/v2/virtual/6118397进行线上申报。

如果债权人要求现场申报债权,请务必电话联系临时管理人提前预约,临时管理人将根据预约时间安排现场接待,确保申报工作有序进行。

三、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

联系人:王律师、刘律师,

联系电话:027-83871695027-83871999-1492027-83871999-1646

电子邮箱:whfhlsglr@163.com(发送邮件不视为债权申报),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珠江路68号泛海国际SOHO8110号商铺,

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7:00

如果债权人对债权申报事宜有任何不明之处,请于工作时间拨打临时管理人联系电话咨询。

四、特别说明

申报债权是债权人在预重整程序中得以行使各项权利的前提及基础,未在前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相关不利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如果后续中心大厦公司进入破产程序,预重整期间已向临时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无需另行申报,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和债权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的审查和确认在正式破产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在预重整期间申报涉及利息、复利、罚息等的债权,管理人将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追加计算利息至破产受理日。

未在预重整程序中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在重整程序中继续申报债权,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未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中心大厦公司享有的债权金额及债权性质最终以武汉中院裁定确认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网络债权申报指引

 

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附件

预重整案债权申报指引(中心大厦).docx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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