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监督委员会及人员名单、工作方案的公告

关于成立监督委员会及人员名单、工作方案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4-06-14 公 开 人: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等128家关联公司联合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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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等128

关联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

关于成立监督委员会及人员名单、工作方案的公告

 

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等128家关联公司债权人:

为切实保障广大债权人对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等128家关联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与监督权,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淄博中院”)作出(2023)鲁036-15号、(2024)鲁032-103号《通知书》,指导联合管理人筛选债权人7人与债权人会议主席及职工代表1人,共9人组成监督委员会,参与并监督重整工作。经筛选,现已产生监督委员会初步名单,并制作形成监督委员会工作方案(监督委员会人员名单及工作方案附后)。

其中,债权人会议主席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由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等128家关联公司及其工会推荐1名职工担任;债权人7人从前期关于秘鲁邦沟铁矿等事宜征求意见时明确同意参加监督委员会的人选中筛选,经充分考虑不同债权的代表性,包括债权性质、地域、金额等,初步选定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等7家债权人。综上,初步选定以上9人组成监督委员会。

现就监督委员会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并征求全体债权人意见,公示期为2024614日至2024620日。债权人对监督委员会人员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联合管理人书面提出(联系人:伍浩源,18813099235)。经公示无异议的,公示期届满后,联合管理人将提请淄博中院对监督委员会人选予以确认。

 

特此公告

 

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等128家关联公司联合管理人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1:《监督委员会人员名单》

附件2:《监督委员会工作方案》



附件1

监督委员会人员名单

 

序号

委员名称

1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主席】

2

姜龙飞【职工代表】

3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

4

厦门晨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6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

8

东吴基金-南京银行-东吴基金稳利2号资产管理计划

9

济南盛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附件2

监督委员会工作方案

 

为切实保障广大债权人对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等128家关联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与监督权,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淄博中院”或“法院”)作出(2023)鲁036-15号、(2024)鲁032-103号《通知书》,指导联合管理人遴选债权人代表及职工代表共同组成监督委员会,参与并监督重整工作。联合管理人经研究并报人民法院审核,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      监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根据债权人的意愿,并结合债权人的债权性质、债权金额、所在地域,由债权人7人、债权人会议主席1人、职工代表1人,共9人组成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名单经向全体债权人公示无异议后,由法院出具决定书予以确认。

经法院确认的监督委员会委员为机构的,应指派1名代表具体参与工作。监督委员会委员及指派的代表均应签署承诺函,承诺依法、公正、充分、认真履行监督委员会职责。

各成员机构在监督委员会的代表原则上不变更。如确有客观原因需要更换的,所在成员机构应提前向监督委员会提交书面说明。新的监督委员会成员代表在向淄博中院重新提交后生效。

二、      监督委员会的职责

监督委员会监督联合管理人在实质合并重整工作中依法履职、勤勉尽责,具体包括:

(一)监督投资人的招募工作;

(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三)监督破产财产的分配;

(四)监督联合管理人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实施的相关行为及其他重大事项。

三、      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方式

(一)向法院或联合管理人提出召开听证会或债权人会议等建议,并参加听证会或债权人会议;

(二)就监督事项对债务人或管理人进行质询;

(三)查阅联合管理人工作卷宗;

(四)列席联合管理人决策委员会会议,了解重大重整工作进展;

(五)向联合管理人或法院提出书面建议。

四、      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要求

(一)依法监督。监督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对重整工作进行监督,监督委员会及其指定代表参与工作、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监督委员会的委员除依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在债权人会议上行使表决权(如有)外,不进行重整工作的具体决策和管理,不得干预法院、联合管理人等开展重整工作。

(二)公正监督。监督委员会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重整工作进行监督,监督委员会及其指定代表行使监督职权应当符合全体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谋求私利或损害其他利害关系方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监督。监督委员会应当独立地对重整工作进行监督,不受联合管理人、债务人企业及其他个别债权人的干预。为保障监督委员会充分行使职权,法院可在尊重监督委员会独立性的基础上,对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给予必要的指导。

五、      监督委员会的运行机制

(一)组建监督委员会工作群。债权人会议主席牵头,组建监督委员会工作群,每名委员仅能指定一名代表入群。同时,联合管理人安排一名联络员入群,随时听取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意见。

(二)提出监督议案。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就监督事项、监督方式在工作群内提出监督议案(包括电子版和签章版),征求其他委员意见。

(三)初步答复。监督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监督议案的,联合管理人联络员将该议案及时报告联合管理人决策委员会。决策委员会研究后形成书面答复意见,由联络员在工作群中进行答复。

(四)召开监督委员会会议。监督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对联合管理人初步答复意见不满意的,由债权人会议主席组织召开监督委员会会议,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专业机构、专家参加,共同听取联合管理人或债务人企业对监督事项的答复意见。监督委员会会议可通过现场、网络、电话或者书面会议等多种形式召开。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对与会人员的意见进行记录、留档。

六、其他事项说明

联合管理人在依法推进重整工作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监督委员会监督意见并进行答复,充分保障监督委员会的知情权、表决权、建议权、监督权。但监督委员会意见对法院、联合管理人开展重整工作不具有当然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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