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履行配合清算义务的通知

关于履行配合清算义务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4-10-12 公 开 人:盈科票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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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履行配合清算义务的通知   

                          2024)盈科破管字第003

     王丹     

20246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4)粤03破申4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盈科票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下称“盈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627日以(2024)粤03破288号决定书指定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为盈科公司的管理人,谢兰军律师为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系指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履行《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6条、第127条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或者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依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配合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不准出境的决定,以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基于以上规定,你方作为盈科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      ,负有列席债权人会议;妥善保管和移交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配合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并如实回答管理人的询问等义务。管理人现通知你方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人移交盈科公司的财产、印章财务资料、文书等资料。若因你方怠于履行义务导致相关资料灭失的,你方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你方拒不向管理人移交相关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人民法院可以对你方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你方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盈科票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十六

附:

1、受理破产清算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公告、通知书

2、管理人联系方式:王新奇18576625996/16620878268,林雨霖15889729944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5-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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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票据】003关于履行配合清算义务的通知-王丹.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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