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25)豫0311破21-2号决定书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25)豫0311破21-2号决定书

公开时间:2025-10-09 公 开 人: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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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5)豫0311破21-2号

2025年8月25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洛阳市兴 福隆商贸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作出(2025)豫03破申 96号民事裁定书,经请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后,于2025 年9月5日作出(2025)豫03破申96号之 一 民事裁定书,裁 定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5年9月19日作出(2025)  豫0311破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洛阳市兴福隆商贸 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决定对该案适用简易快速审理程序 审理。经本院公开选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指定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担 任洛阳市兴福隆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蒋川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 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 如 下 :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 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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