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安泰国际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债权核查说明

苏州工业园区安泰国际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债权核查说明

公开时间:2024-06-14 公 开 人:苏州工业园区安泰国际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4995次 债 务 人:查看更多债务人详情
  • 打印

债权核查说明

尊敬的各位债权人: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16612日作出2016)苏0591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洋锋对苏州工业园区安泰国际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6612日作出(2016)苏05914号决定书,指定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现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苏州众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安泰公司的联合管理人。

2023815日,法院作出(2016)苏0591民破4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对1819位债权人的债权裁定确认,债权金额共计1,401,517,744.19元。20231223日,法院作出(2016)苏0591民破4号之五民事裁定书,对79位债权人的债权裁定确认,债权金额共计1,232,891,368.67元。

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管理人对上待定债权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独墅湖科教创新区税务分局的债权继续进行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提交债权人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2301号债权人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独墅湖科教创新区税务分局申报金额9,644,546.75元。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依法解除,因房屋交易而产生的税费无相关依据,管理人进行更正申报后,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予以认定,金额共计808,881.37元,性质为税收债权(详见附表《苏州工业园区安泰国际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债权表20240614》)。该优先权最终实现金额以破产重整程序中依法确定的清偿金额为准。

各位债权人如对上述认定债权有异议,请2024630日前向案件受理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起诉,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视为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果无异议。对于经债权人核查无异议的债权,管理人将提请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债权确认裁定。

特此通知。

苏州工业园区安泰国际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614

 

  附:《苏州工业园区安泰国际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债权表20240614



附件

苏州工业园区安泰国际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债权核查说明.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