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壹信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深圳市壹信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公开时间:2024-03-19 公 开 人:深圳市壹信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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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307破10号之三

    申请人:深圳市壹信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兰健菊。

2023年4月14日,本院裁定受理深圳市壹信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壹信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深圳市思卓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壹信公司管理人。2024年2月4日,本院裁定宣告壹信公司破产。现管理人以其制作的《深圳市壹信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下或简称“《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为由,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查明,壹信公司管理人于2024年2月23日制作《分配方案》,《分配方案》记载壹信公司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合计人民币(下同)29059.65元,包括壹信公司机器设备拍卖款29049.12元及管理人账户银行结息10.53元;本案暂未发生共益债务。截止方案出具之日,本案已产生的破产费用为5804.89元。扣除以上应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后,剩余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为23254.76元。

壹信公司此次参与分配的职工债权总额为146868.65元,清偿比例约15.83%。壹信公司破产财产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剩余财产尚不足以清偿全部职工债权,无剩余款项可供其他债权人分配,故税款债权、社保债权、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0%。管理人将《分配方案》提请全体债权人进行表决,根据表决规则,该《分配方案》已经全体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应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管理人提请认可的《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符合法律规定。故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认可深圳市壹信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深圳市壹信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详见附件。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许梓暘

谢雅琴

 

○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附:深圳市壹信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深圳市壹信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23年4月14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深圳市壹信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信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深圳市思卓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壹信公司管理人。

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依法履行了相关职责,依照《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依法处置破产财产。现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制作本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截至本方案形成之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为: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4位债权人所申报债权4笔债权,金额合计人民币,下同410,065.64元,其中税款债权26,638.98元,社保债权12,428.88元,其余均为普通债权。此外,经公示确认的职工债权共计18笔,金额合计169,619.65元

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构成及数额

截至本方案形成之日,壹信公司共有破产财产29,059.65包括壹信公司机器设备拍卖款29,049.12元及管理人账户银行10.53元

三、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和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按以下顺位受偿: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壹信公司破产财产为29,059.65,依上述规定,应交纳破产申请费263.25元。

2拍卖服务费

管理人委托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于2023年10月13日在阿里拍卖平台成功处置壹信公司名下一批机器设备,产生拍卖服务费90.49元,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已从拍卖保证金中预先扣除该款项,故本次分配中无需支付。

(3)管理人执行职务产生破产费用

截至本方案出具之日,本案已发生的破产费用共计1,164元,其中管理人章刻制费368元,邮寄费796元。

4)管理人预留后期执行职务的费用

破产财产分配后,管理人仍有部分工作需完成,包括登公告、注销壹信公司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故需预留部分费用。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管理人预留后期执行职务费用800元。

5)管理人报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关于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本次分配中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29,059.65为基数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比例计算得出管理人报酬3,487.16元。

2.共益债务

本案中,无任何共益债务产生。

综上,破产案件申请费为263.25元,拍卖服务费90.49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为1,164元,管理人预留后期执行职务费用为800元,管理人报酬为3,487.16元,破产费用共计5,804.89元。壹信公司资产支付上述破产费用后,剩余可分配的财产金额23,254.76元。

(二)职工债权

本案经公示确认的职工债权包含壹信公司8位前职工工资,依法应当纳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及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启动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职工工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等相关规定本案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应优先清偿壹信公司所欠职工之工资、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的该笔债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等相关规定与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同一顺位清偿。

本案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为23,254.76元,壹信公司所欠职工之工资,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用金额为146,868.65元,清偿率约为15.83%其中18,788.83元按照已公示的职工债权清单及各职工提交给管理人的账户信息分别汇入各职工账户,4,465.92元按照法律规定为应当划入职工债权的社保费用,将划给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由该局划至各职工账户,

清偿后,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为0元。因壹信公司无剩余可供分配财产,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垫付的职工工资22,751元未能获得清偿,清偿率为0%。

(三)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债权

因壹信公司无剩余可供分配财产,税款债权26,638.98社保债权12,428.88元未能获得清偿,清偿率为0%

普通债权

因壹信公司无剩余可供分配财产,普通债权清偿率为0%

四、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管理人自法院裁定认可分配方案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以货币方式将应分配额根据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转账支付。请各债权人仔细核对附表中的收款账户信息(户名、开户支行、账号等),若未提供收款账户信息或收款账户信息有变动错漏的,应于收到本方案后三日内将收款账户信息与表决票一同寄回给管理人(重要材料建议使用EMS或顺丰,其他快递可能会直接投放至快递柜),逾期未提供的由债权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五、方案的表决与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现管理人将本方案书面报告给债权人会议,请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方式表决(填妥后附之表决表并邮寄回给管理人),逾期则视为同意本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方案经全体债权人表决,由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本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依法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裁定。

深圳市壹信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十三

附:

1、《破产债权清偿分配明细表》

2、《职工债权分配明细表

3、《社保申报职工债权明细表》

4、《表决票;

5、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肖宇17322367192,罗名港15602983506,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1311。

 


1

深圳市壹信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破产债权清偿分配明细表

编制日期:2024223日;单位:人民币/元

类别

项目/债权人

应付金额/债权金额

支付金额

受偿比例

收款账户

备注

破产费用

破产案件申请费

263.25

263.25

100%

/

管理人报酬

3,487.16

3,487.16

100%

41023200040029299

/

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

1,164.00

1,164.00

100%

拍卖服务费

90.49

90.49

100%

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已预先扣除拍卖服务费

管理人预留执行职务费用

800.00

800.00

100%

/

职工债权

8位职工工资

118,663.50

18,788.83

15.83%

详见附2

依法应当纳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28,205.15

4,465.92

合计

29,059.65

/


2

深圳市壹信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职工债权分配明细表

编制日期:2024223日;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权人姓名

债权类别

确认金额

清偿金额

收款账户

开户行

1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报职工债权(由社保局划入相应职工个人账户,详见附3)

28,205.15

4,465.92

0032100250889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2

 

工资

16,622.50

2,631.96

6214837550666972

中国招商银行

3

胡黄娟

工资

35,000.00

5,541.80

6230520120060295171

中国农业银行

4

潘奇兵

工资

24,250.00

3,839.67

6217582000045063823

中国银行

5

陈秋宜

工资

1,003.00

158.81

债权人未提供账户信息

6

 

工资

1,090.00

172.59

7

 

工资

1,168.00

184.94

8

 

工资

28,000.00

4,433.44

9

张银秋

工资

11,530.00

1,825.63

合计

23,254.76

/


3

深圳市壹信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社保申报职工债权明细表

编制日期:2024223日;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职工姓名

债权内容

确认金额

清偿金额

1

 

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4,338.15

686.89

2

 

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1,584.00

250.81

3

冷绍东

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2,288.00

362.28

4

吴秋梅

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2,288.00

362.28

5

李杨满

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2,396.70

379.49

6

 

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6,159.15

975.22

7

徐水平

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6,159.15

975.22

8

康秋芳

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2,288.00

362.28

9

徐红梅

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704.00

111.47

合计

28,205.15

4,465.92

*注: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报的债权中,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属于职工债权,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统一征收故管理人该部分款项分配至社保局账户,由该局划入相应职工个人账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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