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余杭金控汇银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1项投资权益(第二次拍卖)

杭州余杭金控汇银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1项投资权益(第二次拍卖)

公开时间:2024-04-10 公 开 人:杭州余杭金控汇银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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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告

杭州余杭金控汇银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将于202441810时至202441910时(延时的除外)在阿里拍卖·资产平台上(处置单位:杭州余杭金控汇银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监督单位: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门户网站https://susong.taobao.com进入“破产资产”板块)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

标的物简介:杭州余杭金控汇银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1项投资权益,具体如下:

序号

相对方

类别

性质

备注

1

上海豫涵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99%有限合伙份额

金控汇银持有上海豫涵投资中心(有限合伙)99%的有限合伙份额,认缴出资25,000.00万元已全额实缴。上海豫涵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资金拟投资湾流国际青年社区投资基金II期。后因上海湾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回购义务,金控汇银起诉投资项目实际控制方上海秃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豫涵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暨1%普通合伙份额持有人]、上海湾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海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1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湾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金控汇银回购款本金25000万元、暂计至2020326日收益款61875000元(其后至回购款本金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收益款以本金2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另行计算)、违约金(以2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从202042日起计算至回购款本金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损失316000元;黄海滨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海秃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回购款本金、收益款、违约金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经公开查询,由于上海湾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金控汇银向上海湾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最终获确认普通债权363,013,808.00元,普通债权受偿比例为0%202365日上海湾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2)根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1236号民事裁定书,上海秃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湾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海滨均无履行能力,实际未能执行到财产,执行程序终结。另上海豫涵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已有其他执行案件未履行。

3)根据(2020)浙01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披露,支付回购所涉款项后,被回购方需配合完成上海豫涵投资中心(有限合伙)99%的有限合伙份额转让工商登记等事宜,具体事宜由竞买人自行与相关方对接。

4)该项投资权益仅有财务往来账目、银行电子回单、2020)浙01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2021)浙01236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债务人未移交其他任何材料,上海豫涵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是否存在合伙人条件限制不明确,请竞买人谨慎参拍。

2

上海秃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湾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海滨

应收款项【25000万回购价款本金、暂计至2020326日收益款61875000元(其后至回购款本金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收益款以本金2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另行计算)、以2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从202042日起计算至回购款本金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律师费损失316000元】

次拍卖起拍价:198,624,000.00元,保证金:3,900万元,加价幅度:50万元。

特别提示:

1、竞拍前请务必遵照《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及《拍卖标的物调查情况表》要求,调查标的物信息、了解竞买资质、委托代理及尾款支付方式等内容。如违反相关约定,您的保证金可能会被划扣并产生其他法律责任,请理性参拍。

2、本次拍卖的标的物:因金控汇银持有上海豫涵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份额存在回购法律关系,故有限合伙份额和回购所涉应收款项作为本次拍卖标的物一并拍卖处置。

根据金控汇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通过的《财产管理和变价方案》,本次拍卖标的物第一次拍卖以金控汇银认购的上海豫涵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份额的实缴出资额扣减已收回金额且不低于10000元价格作为起拍价,第一次起拍价为248,280,000.00元,第二次拍卖以第一次起拍价的80%作为起拍价,故第二次起拍价为198,624,000.00元。

上海豫涵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5MA1H732N1Y,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秃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除金融业务),企业管理服务,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会展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上述内容仅供参考,以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登记确认的信息以及实际情况为准。

根据会计审计机构核查:金控汇银持有上海豫涵投资中心(有限合伙)99%的有限合伙份额,认缴出资25,000.00万元已全额实缴。经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企查查等公开网站查询,上海豫涵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已有其他执行案件未履行。请竞买人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及上海豫涵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及风险。该等瑕疵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豫涵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自身积欠的各种税费、对外负有的债务(含对外担保)、经营亏损及风险、行政/刑事处罚、司法纠纷、合伙人权益无法实现、上海豫涵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根据《上海豫涵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需承担的全部法律责任。

根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1236号民事裁定书,应收款项相对方上海秃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湾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海滨均无履行能力,实际未能执行到财产,执行程序终结。除拍卖文件披露的情况外,竞买人应对应收款项实际状况以及瑕疵(含显性、隐性瑕疵)等自行调查核实、承担投资风险。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应收款项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及风险。该等瑕疵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相关的债务人或担保人或第三方存在破产、解散、重组、合并、分立、注销、撤销、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涉及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债权及从权利可能存在部分履行、履行不能、执行不能、无法执行、被无效或被撤销等情形;债权可能存在已经被其他债权人或第三人收取的情形;债权对应的债务人或担保人或第三人可能存在履行能力瑕疵、与杭州余杭金控汇银投资有限公司互负债务等情形;其他可能存在的瑕疵及风险。

本次拍卖标的物仅有财务往来账目、银行电子回单、2020)浙01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2021)浙01236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债务人未移交其他任何材料,上海豫涵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是否存在合伙人条件限制不明确,请竞买人谨慎参拍。

3、本次拍卖公告所作的提示说明,仅为竞买人参与竞买提供参考,不能作为竞买人判断、权衡价值的最终依据,竞买人根据自身需求可自行调查、了解、核实。杭州余杭金控汇银投资有限公司/杭州余杭金控汇银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未尽事宜,杭州余杭金控汇银投资有限公司/杭州余杭金控汇银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次拍卖标的物未经评估,管理人根据金控汇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通过的《财产管理和变价方案》对拍卖标的物进行本次拍卖并确定起拍价。

5、买受人应符合《上海豫涵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要求规定的合伙人资格,合伙人资格要求由买受人自行调查了解。因合伙人主体资格等问题产生的一切风险和后果由竞买人/买受人自行承担。上海豫涵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日常经营、管理仍由上海豫涵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原相关人员负责,买受人取得有限合伙份额后,由买受人自行与相关人员交接,相关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本次拍卖所涉应收款项为管理人根据财务往来账目、银行电子回单、(2020)浙01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2021)浙01236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及审计机构核查情况所作的一般性描述,管理人对相关应收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可回收性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买受人参与竞拍即视为接受标的债权的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缺陷和风险,并可能因此致使买受人的预期收益无法实现。

6、标的物以其现状为准,杭州余杭金控汇银投资有限公司、杭州余杭金控汇银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不承担本标的物的瑕疵保证责任。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项及软件服务费后管理人将配合买受人办理相关手续,可能产生的转让/变更登记、公告等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如管理人配合买受人办理拍品交付或者邮寄手续,由此产生的交付或者邮寄等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拍卖成交后,管理人就银行电子回单、(2020)浙01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2021)浙01236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向买受人进行移交。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

1、自公告之日起至正式拍卖日前三日的工作时间内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金控汇银管理人联系(联系电话:13685788167)。鉴于本拍卖标的物系投资权益,本拍品不组织实地看样。由竞买人自行了解投资权益的具体情况、投资权益相关方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财产状况、负债情况等,未作了解或核实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2、税费负担情况的咨询:因本次拍卖交易产生的税费依法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买受人应当承担的有关税费、费用等问题由买受人自行向有关主管部门了解确认。

三、竞买人条件

1、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因不了解或不符合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竞买人委托他人拍卖的,须在竞价程序开始前到管理人处(高律师,联系电话:13685788167)办理委托手续并经管理人确认。竞买成功后,竞买人(委托人)与受托人办理交接手续。拍卖成交后将直接裁定委托人为买受人。如无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活动认定为参拍人的本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拍卖延时

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

本次拍卖为增价拍卖,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注:一人或一人以上报名,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则竞买成功)。

六、标的物的各项转让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变更主体、变更登记、公告等)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该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相关规定或其他原因限制导致主体变更手续办理时间延长或无法变更或者投资权益催收受阻等。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拍卖开始三个工作日前与管理人联系。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标的物无优先购买人。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相关说明

1、认为符合优先购买权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必须于拍卖开始五个工作日前向管理人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经管理人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以及优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竞买代码参与竞买;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加竞买。优先购买权人未参加竞拍或未能按照本公告规定参与竞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3、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申请参与竞买的,管理人应当确认其顺序,赋予不同顺序的优先竞买代码。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十、保证金和余款支付

1、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锁定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指定账户(户名:杭州余杭金控汇银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账号:3301040160024417662;开户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平支行)

2、拍卖余款由竞得者在拍卖成交(即竞价成功日,下同)后十五日内缴入指定账户(户名:杭州余杭金控汇银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账号:3301040160024417662;开户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平支行)或在淘宝网拍平台拍卖成交订单上支付尾款。

3买受人竞买成交后,平台出具0.5%的软件服务费订单【单个标的软件服务费金额上限为50万(人民币:伍拾万圆整)】,买受人依据该订单支付软件服务费。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及时支付软件服务费;因买受人未及时缴纳软件服务费导致管理人无法在拍卖余款支付期限前收到保证金的,则视为悔拍。

十二、拍品交付

1、买受人在付清拍卖余款和软件服务费后七日内(凭付款凭证和相关身份材料)联系管理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办理拍卖标的物交付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买受人自行承担可能发生的不利后果。《拍卖成交确认书》签署完毕视为拍卖标的物交付完成。

2、拍卖成交后需办理转让、变更等手续的,由买受人自行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手续,所涉及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管理人不承诺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

十三、网络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https://www.taobao.com/markets/paimai/help?path=zc-helpcenter07)查询。

十四、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若生成相应《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该材料仅为竞价成功确认书,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非最终的《拍卖成交确认书》。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杭州余杭金控汇银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发布的拍卖须知。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监督电话:0571-88619125

管理人咨询电话:13685788167

管理人联系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B区国浩律师楼2号楼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杭州余杭金控汇银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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