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草案

和解协议草案

公开时间:2022-08-09 公 开 人:江西鼎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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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鼎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破产和解协议(草案)

2022617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赣0121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南昌屏荣食品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江西鼎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时作出(2022)赣01214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担任江西鼎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现,为避免债权人因债务人破产清算遭受更多损失,并且保障债权人债权能够及时得到清偿,特提出如下和解协议:

一、和解协议当事人

债务人:江西鼎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丹霞路塘山镇塘山村丹霞公寓28-36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MA35KTPY2Y

法定代表人:刘俊苓,该公司总经理。

和解债权人:2022617日南昌县法院受理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目前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有1户,债权总额为84,615.31元,为普通债权。

二、债务人基本信息

(一)工商登记情况

江西鼎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1013日在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系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丹霞路塘山镇塘山村丹霞公寓28-36号店面,法定代表人刘俊苓,注册资本:500万元。

债务人股东分别为:徐慧平,认缴出资200万元,持股比例40%;邓再兴,认缴出资175万元,持股比例35%,赵继武,认缴出资125万元,持股比例25%

经营范围:食品的生产、加工;国内贸易;网上贸易代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破产案件受理情况

2022617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赣0121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南昌屏荣食品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江西鼎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2)赣01214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担任江西鼎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三、可供分配的债务人财产

截至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债务人的可供分配财产仅有少量存款及一些机器设备、商标。

四、破产费用以及和解债权金额

1、本案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及履职费用总计11080.05

序号

费用名称

金额(元)

备注

1

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费

957.69

以法院缴费通知书为准

2

管理人报酬

8000.00

由债务人另行支付

3

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

969.18

暂由管理人垫付

4

预留破产费用

1153.18

销毁管理人印章、注销管理人账户、转账手续费等

合计

11080.05

-

说明:债务人尚有银行存款3082.05元,其中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执行职务垫付的费用、预留破产费用从债务人银行存款中直接支付,管理人报酬由债务人另行向管理人支付。

2、和解债权金额暂计为84615.31

经管理人审查,截至2022719日,普通债权共1笔,债权人为南昌屏荣食品有限公司,债权本金78000元,债权利息6615.31元,债权总额为84615.31元。暂未有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担保债权存在。

五、用于和解清偿的财产计为82000

债务人自行筹集82000元,用于与债务人和解并清偿债务,并承诺本《和解协议(草案)》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由南昌县法院裁定认可后及时履行完毕。

六、和解清偿的顺序及清偿率

债务人按下列顺序清偿各项费用和债权:

1、本次和解发生的各项破产费用共计11080.05元,其中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执行职务垫付的费用、预留破产费用按100%比例清偿,从债务人银行存款3082.31元中支付,管理人报酬由债务人另行支付,在20221231日前付清。

2、目前,经管理人调查及职工债权申报情况,暂无职工债权;

3、目前,经管理人调查及税收债权申报情况,暂无税收债权;

4、已审查认定的普通债权84615.31元,按96.9%进行清偿,即82000元。债务人在2022830日前支付2万元给债权人南昌屏荣食品有限公司,在20221231日前付清余款62000元。

    七、和解方案的执行计划

本《和解协议(草案)》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由南昌县法院裁定认可后予以全部履行。和解方案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即消灭,不再对债务人享有任何权利。

八、未申报债权的处理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本《和解协议(草案)》规定的清偿比例要求债务人进行清偿。

九、和解协议的表决和认可

(一)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和解协议(草案)》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法院裁定认可

1)《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由管理人报南昌县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方才生效;

2)《和解协议》生效后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和解协议的效力及于和解债权人权利义务的承继方或受让方。

十、终止和解的情形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和解债权人可以向南昌县法院请求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因债务人在订立本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和解债权人可以向南昌县法院请求裁定本和解协议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十一、关于清偿款项的领取

在本《和解协议(草案)》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由南昌县法院裁定认可后,债务人在管理人监督下,将和解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管理人和债权人。管理人收款账户信息为:户名:江西鼎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账号:936003010018446711,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云谱区支行;债权人南昌屏荣食品有限公司收款账户信息为:户名:南昌屏荣食品有限公司,账号:202240525523,开户行:中国银行南昌县向塘支行。

因债权人未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银行账户变更信息或者其他个人原因,导致清偿款项无法转入其指定账户,或转入该账户的分配款项被查封、冻结、扣划,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以上报告内容,提请本次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

 

江西鼎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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