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破产裁定书

合并破产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2-02-07 公 开 人:江苏鸿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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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62319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鸿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被申请人:鸿轩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巧科饲料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徐鸿飞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小鲜蛋食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鸿轩蛋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小鲜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翊鸿有机肥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众福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轩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162日作出(2021)0623破申20号民事裁定:受理蒋瑞国申请江苏鸿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轩农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本院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随机选择管理人程序,指定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担任鸿轩农业公司管理人。在鸿轩农业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审理过程中,鸿轩农业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鸿轩农业公司与被申请人鸿轩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江苏巧科饲料有限公司、江苏徐鸿飞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江苏小鲜蛋食品有限公司、苏州鸿轩蛋业有限公司、江苏小鲜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翊鸿有机肥业有限公司、山东众福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轩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间人员、资产、财务管理及业务经营高度混同,且各关联企业之间存在滥用关联关系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行为,系属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具备实质合并破产的必要性。据此,管理人请求将九被申请人与鸿轩农业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并向本院提交了工商登记资料、专项核查报告等证据。

本院审查认为,管理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九被申请人均由鸿轩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鸿飞控制,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在鸿轩农业公司与九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交叉和混同,且九被申请人财务管理和生产经营上依附于鸿轩农业公司。据此可以认定鸿轩农业公司与九被申请人之间的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如仅对鸿轩农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一方面区分各关联企业之间的财产成本过高,另一方面极有可能严重损害鸿轩农业公司及九被申请人的所有债权人的利益,为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九被申请人应当与鸿轩农业公司进行合并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江苏鸿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要求被申请人鸿轩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江苏巧科饲料有限公司、江苏徐鸿飞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江苏小鲜蛋食品有限公司、苏州鸿轩蛋业有限公司、江苏小鲜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翊鸿有机肥业有限公司、山东众福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轩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并破产的申请。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江旭

审判员 王小荣

审判员 樊士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磊

书记员 刘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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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623破19号之一(合并裁定).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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