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新龙泡沫包装有限公司最终分配公告

杭州新龙泡沫包装有限公司最终分配公告

公开时间:2022-04-18 公 开 人: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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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分配公告

 

杭州新龙泡沫包装有限公司债权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及经余杭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杭州新龙泡沫包装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已经于202010月实施了杭州新龙泡沫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龙公司”)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于2022323日实施了新龙公司破产财产第二次分配(即最后分配)。最后分配的分配总额为人民币191,352.22元,其中:

1、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合计为100,336.16元,全额清偿;

2、职工债权。职工债权合计为2,280.00元,全额清偿;

3、预留普通债权的分配款。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时,因部分普通债权尚未确认。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后,该部分普通债权经判决、裁决确认,债权金额合计为3,191,898.43元。根据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时确定的普通债权清偿比例1.5751%,管理人对该部分普通债权的清偿金额进行调整,确定清偿金额为50,275.59元。

4、税收债权。税收债权合计为91,566.80元,均于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后补充申报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均为税款本金。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管理人按照清偿破产费用、预留普通债权的分配款后对其予以分配,并确定清偿金额为38,460.47元。

 

对未受领的分配额的提存

对本次分配前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以及本次分配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目前,本案中尚有的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至今,未受领的职工债权分配额2,280.00元。债权人自本次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提存的分配额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其他

在本次分配时,本案无附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的债权,也无其他对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分配额的提存。

特此公告。

 

(管理人印鉴)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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