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众信旅行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债权核查事宜的报告

广州众信旅行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债权核查事宜的报告

公开时间:2025-01-03 公 开 人:广州众信旅行社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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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众信旅行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债权核查事宜的报告

2025)粤01破5号

众信破管字6-2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众信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各债权人:

广州众信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称众信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现将债权情况报告如下,并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

 

一、职工债权调查及公示情况

(一)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上述法律规定,职工债权不必申报,应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二)调查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27日,管理人调查发现众信公司劳动仲裁案件共10宗。管理人初审确认众信公司职工债权22笔,其中职工债权170,031.06元、民事惩罚性赔偿金8,182.74元,其余8宗案件均已全部履行完毕,现暂未发现有其他拖欠职工债权的情况。【详见附件1《职工债权核查表》】

 

(三)公示情况

2024年12月30日,管理人制作《职工债权公示表》,并在众信公司注册地、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公示,并通知各职工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在2025年1月14日17:30前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书面告知调查结果

2024年1230日,管理人通过邮寄及现场送达方式将相关职工债权调查结果向职工送达,并告知其相关异议、起诉权。

 

二、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

(一)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2025年1月2日,共计10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10笔债权,申报金额合计人民币15,082,942.51元、129,207.70欧元。

 

(二)债权审查原则

1.已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

对于申报人已取得生效法律文书且未发现涉嫌虚假诉讼的债权,管理人依生效法律文书、结合还款情况予以审查确认。

对于利息、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之规定,依法计算至人民法院受理众信公司破产清算的前一日(即2024年11月19日)止。

此外,依《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之规定,依法确认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为民事惩罚性赔偿金。

 

2.对于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

对于暂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管理人依申报人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依法审查认定。

 

3.关于材料不齐全的债权

经管理人审核后需补充提交材料的,申报人应按管理人发出的《关于限期补交材料的通知书》要求,将应补充提交的材料提交至管理人处;期限届满未提交或者提交的材料仍无法证明主张的,不予确认债权。

 

(三)债权审查结果

1.确认债权6户6笔

依上述债权审查原则,管理人初审确认6户债权人申报的6笔债权,初步确认债权金额3,188,112.92元,其中普通债权3,091,087.96元、民事惩罚性赔偿金97,024.96元。【详见附件2《众信公司债权核查表》】

 

2.待审查债权4户4笔

管理人待审查债权4户4笔,申报金额人民币11,862,219.23元、129,207.70欧元。【详见附件3《众信公司待审查债权表》】

1)KARAVEL.SAS公司申报债权97,079.93元,因该公司已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待该案判决生效后再予以审查。

2)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债权11,387,139.30元、Tamitrip S.L公司申报债权129,207.70欧元、四川省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青羊分社申报债权378,000.00元,共计人民币11,765,139.30元、129,207.70欧元。因上述申报人提交材料不齐,管理人已通知其补充材料,待其补充材料后再予以审查。

 

三、提请债权人会议、众信公司核查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依上述规定,管理人将已依法审查的债权情况,编制成《众信公司债权核查表》,依法提交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若债权人、众信公司对管理人编制的《职工债权核查表》《众信公司债权核查表》中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在2025年1月20日17:30前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以管理人收到为准)。若管理人作出书面回复后仍有异议的,异议人可在收到管理人书面回复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债权人、众信公司对管理人编制的《职工债权核查表》《众信公司债权核查表》中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管理人将依法申请上述法院裁定确认债权。

 

特此报告。感谢贵方对管理人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

 

附:1.《职工债权核查表》

2.《众信公司债权核查表》

       3.《众信公司待审查债权表》

详见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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