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股东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函

关于敦促股东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函

公开时间:2026-04-28 公 开 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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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公司股东:


吴中法院已裁定受理苏州皓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鉴此,管理人郑重函告:尚未缴清出资的公司股东,请立即联系管理人缴清出资!否则,管理人将指派律师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申请查封冻结银行账户、申请法院采取司法惩戒措施),因追缴出资产生的逾期利息、诉讼费用等均将由败诉方承担!


若股东对出资缴纳情况、法律规定等存在任何异议或疑问,请及时与管理人联系,以免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特此函告!


苏州皓川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4月28日


管理人联系方式: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郎一华 13771790131 苏州工业园区星都街72号宏海大厦19楼 2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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