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9)辽0102破7号之三

公告(2019)辽0102破7号之三

公开时间:2023-01-19 公 开 人:沈阳五洲商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等三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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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详见附件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9)01027号之三

本院根据债务人沈阳五洲商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沈阳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五洲春天购物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118 日裁定受理沈阳五洲商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沈阳五洲物业管理有 限公司、沈阳五洲春天购物有限公司三公司进行重整并继续采用实 质合并方式进行审理,并同时指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天职国际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联合体继续担任本案重整管理人。

鉴于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已申报债权,尚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应202335日前,向沈阳五洲商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的管理人(通信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65号五洲春天7楼,邮政编码110000,联系人:徐长虹、王泽钧;联系电话:1824030647218519112275 )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申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沈阳五洲商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沈阳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五洲春天购物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沈阳五洲商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关于债权人会议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管理人于债权人会 议召开前15日另行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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