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产公告

宣告破产公告

公开时间:2024-04-12 公 开 人:永州市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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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11破12号之二

申请人:永州市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张容。

申请人:永州市金水湾百货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张容。

申请人:永州市金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张容。

2017年12月27日,永州市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公司)、永州市金水湾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水湾公司)、永州市金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公司)以资金链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本院对上述三家公司进行重整。2020年4月30日,本院根据上述三家公司管理人的申请,裁定三家公司合并重整。2023年5月29日,泰丰公司、金水湾公司、金泰公司以三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现金水湾北楼商场关停,公司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严重恶化,一直未能招募重整投资人,无法成功重整为由,提请本院裁定终止三家公司重整程序,宣告三家公司破产。

本院查明:截至2023年6月8日,泰丰公司、金水湾公司、金泰公司无争议的可供清偿财产如下:泰丰公司、金水湾公司名下国土建设用地共计15067.17平方米,土地上房屋建筑物共计52622.83平方米,上述财产评估价值共计316586200.00元(评估日:2022年11月7日),现有货币资金833930.92元;对外应收账款358557.00元。以上可供清偿财产共计317778687.92元。

截止2023年6月8日,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江永县金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债权人向泰丰公司、金水湾公司、金泰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1365笔,申报债权总金额1140241452.48元,管理人审查后认定债权1342笔,认定债权总金额825086893.74元,并编入债权表。管理人对职工债权调查后列出清单,记载职工债权723笔,共计907877.43元,予以公示,并编入债权表。2020年9月28日,本院召集泰丰公司、金水湾公司、金泰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泰丰公司、金水湾公司、金泰公司进入重整至今没有招募到重整投资人,其主要经营的商场于2022年8月关停。

本院认为,泰丰公司、金水湾公司、金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重整期间,三家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裁定终止三家公司重整程序,宣告三家公司破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止永州市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州市金水湾百货有限公司、永州市金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二、宣告永州市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州市金水湾百货有限公司、永州市金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高和平

审判员    

审判员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O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唐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八条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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