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清算组通知函

溧阳市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清算组通知函

公开时间:2025-06-28 公 开 人:溧阳市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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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清算组

通知函

(2025)广播强清字第0001

溧阳市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朱卫成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管建和监事、前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清算义务人以及其他配合清算义务人(以下统称贵方):

溧阳市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播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现向贵方依法送达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溧阳法院)作出的(2025)苏0481清申43号民事裁定书以及(2025)苏0481强清31号决定书、2025)苏0481强清31通知书等强清法律文书以及清算组作出的(2025)广播强清字第001号公告、(2025)广播强清字第002号通知书、(2025)广播强清字第003号通知书,请予查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并按溧阳法院的上述法律文书要求,谨请贵方全面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和职责,否则,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一、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八条及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广播公司应在收到前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溧阳法院提交财务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溧阳法院将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二、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九条及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强制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如广播公司资不抵债,则应至溧阳法院裁定终结破产之日,下同),广播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清算义务人和配合协助清算义务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溧阳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溧阳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强制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清算义务人和配合协助清算义务人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溧阳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溧阳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清算组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特此通知

溧阳市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清算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


附件

(2025)广播强清字第001号公告[清算组].pdf 下载
(2025)广播强清字第002号通知(清算义务人)-清算组.pdf 下载
(2025)苏0481强清31号通知书.pdf 下载
清算义务人通知函【广播】.pdf 下载
(2025)广播强清字第003号通知(债务人)-清算组.pdf 下载
(2025)苏0481清申43号民事裁定书.pdf 下载
(2025)苏0481强清31号决定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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