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鲁0203破2号之一宣告破产裁定书

(2024)鲁0203破2号之一宣告破产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4-11 公 开 人:青岛金石新能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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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 0203 破 2 号之二
申请人:青岛金石新能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袁蕙珍,管理人负责人。
2025 年 4 月 9 日,青岛金石新能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管
理人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且根据青岛金石新能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现状,无重整或和
解可能性为由,向本院提出宣告青岛金石新能源机电设备有
限公司破产的申请。
经查明,2024 年 4 月 28 日青岛金石新能源机电设备有
限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裁
定受理,并指定山东长和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青岛金石新能
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据青岛中天华振兴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出具中振专审字[2025]第 03-004 号《清产核资
报告》显示:截至 2024 年 5 月 13 日,债务人资产总额为
257,113,963.48 元,负债总额 259,379,799.73 元。
本院认为,青岛金石新能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根据青岛金石新能
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现状,无破产重整或者和解可能性。管
理人申请本院宣告青岛金石新能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青岛金石新能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宋治宇
审 判 员 张 珂
审 判 员 王永龙
二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金 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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