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由补充申报债权人承担审查确认费用的公告

关于依法由补充申报债权人承担审查确认费用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2-08-12 公 开 人:朱昱
浏览次数:3077次
  • 打印

关于依法由补充申报债权人

承担审查确认费用的公告

 

(2022)奥山破管字第038号

2022年5月20日,武汉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西湖法院)裁定受理武汉奥山圣宏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2022525指定武汉奥山圣宏置业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武汉奥山圣宏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2年6月15日,东西湖法院在环球时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告知全体债权人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同时确定本案债权申报期至2022年8月14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现本案债权申报期届满,为保障各位债权人的权益,顺利推进破产程序,经报请东西湖法院同意,管理人将对逾期申报债权收取费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收费对象。2022年8月14日后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 依法由补充申报债权人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2.费用标准。管理人将以补充申报债权金额为基数,参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向补充申报债权人收取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单笔债权收费不超过5万元,具体费用由管理人在申报人补充申报债权时核算确定。

3.费用缴纳。补充申报债权人应在收到管理人书面缴费通知后七日内将相关费用缴至管理人指定账户,未按要求缴纳费用的,视为未申报债权。

特此公告

 

 

武汉奥山圣宏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八月

 

 

附:《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附: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