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赣0192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92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8-11 公 开 人:南昌市安监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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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92破申4号

申请人:南昌市应急管理局,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区

会展路199号红谷大厦B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xxxx027746559N。

法定代表人:陈国宏,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晨,江西撼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子怡,江西撼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昌市安监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桂苑大道以东、双港大道以北(南昌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大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091084456B。

法定代表人:李蓉,该公司执行董事。

南昌市应急管理局与南昌市安监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市安全科学技术服务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赣0192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南昌市安监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南昌市应急管理局以被申请人南昌市安监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对申请人的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南昌市安监后勤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破产审查。2025年7月9日,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立案。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南昌市安监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法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该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桂苑大道以东、双港大道以北(南昌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大楼一楼);法定代表人为李蓉;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范围为食堂(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物业管理(凭资质经营);教育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另查,原告南昌市应急管理局与被告南昌市安监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市安全科学技术服务中心借款合同一案,

本院已于2023年7月4日作出(2023)赣0192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南昌市安监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被告南昌市安全科学技术服务中心在5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南昌市安监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23年7月5日,本院作出(2023)赣0192民初11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23)赣0192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5页第17行判决第一项内容补正为被告南昌市安监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后2023年7月24日被告南昌市安全科学技术服务中心向原告转账支付50万元。

被告南昌市安监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南昌市应急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3)赣0192执1237号。后因南昌市安监后勤服务有限公司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南昌市应急管理局到期债务,南昌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2023)赣0192执123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南昌市安监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且现未实际经营,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事由,申请人南昌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对被申请人南昌市安监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其提出的破产申请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南昌市应急管理局对被申请人南昌市安监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李重浪

     孔庆波

     曾心泉

 

 

 

 

二〇二十一

      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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