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的催告函

关于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的催告函

公开时间:2026-02-27 公 开 人:广东全润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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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的催告函

(2026)全润破管字第13、14、15号

深圳前海全润能源有限公司、王亚芝、李建华: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9日作出(2026)粤01破申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东炜安科技有限公司对广东全润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称全润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6)粤01破49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刘梨花【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担任广东全润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

现全润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履行管理人职责,对全润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进行调查清理。经管理人调查,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于2024年7月25日作出《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穗)市监登记简变字【2024】第06202407242506号】,准予全润公司的股东变更为深圳前海全润能源有限公司、王亚芝和李建华。全润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80万元,其中,深圳前海全润能源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2032万元,出资比例为40%,出资方式为货币,认缴时间为2029年6月29日。王亚芝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524万元,出资比例为30%,出资方式为货币,认缴时间为2029年6月29日。李建华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524万元,出资比例为30%,出资方式为货币,认缴时间为2029年6月29日。经管理人审阅全润公司银行账户流水信息,截止目前,深圳前海全润能源有限公司、王亚芝和李建华向全润公司实缴的出资款为0元。

因全润公司已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为维护全润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敦促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请深圳前海全润能源有限公司、王亚芝和李建华在2026年3月15日前各自将应缴纳的出资款足额划入全润公司管理人账户【开户名称:广东全润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开户账号:15000615790024;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足额缴纳出资款是股东的法定义务,现全润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若深圳前海全润能源有限公司、王亚芝和李建华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追究股东实缴出资责任,并要求股东赔偿因延期履行出资义务而给全润公司造成的相应损失。

特此催告。

                                       广东全润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关于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的催告函-李建华-第15号.pdf 下载
关于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的催告函-前海全润公司-第13号.pdf 下载
关于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的催告函-王亚芝-第14号.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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