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8套房产情况及诉讼结果公告

关于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8套房产情况及诉讼结果公告

公开时间:2024-09-03 公 开 人: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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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

就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季春公司”)名下登记的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4号新长安广场11901、11902、11903、11904、12001、12002、12003、12004室共8套房产的相关情况及诉讼结果,现作出如下公告:
重整管理人在依法接管四季春公司后,进行资产调查时,发现上述8套房产登记在四季春公司名下,并由陕西博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江公司”)出租给第三人使用四季春公司在破产前已将该房屋做转让处理,并调整了财务报表,只是尚未变更房屋权属登记。
因对上述8套房产权属存在争议,管理人为最大限度维护四季春公司的权益,意图收回该房屋,故向承租人发送了腾退房屋的《通知书》,并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排除对上述房产的占有并向四季春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该案开庭时博江公司作为第三人也参与了庭审。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博江公司与四季春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案涉房屋,并支付了购房款,案涉房屋已实际交付博江公司占有使用,因此博江公司系合法占有案涉房屋,故四季春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侵占、腾退案涉房屋并支付案涉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驳回了四季春公司的诉讼请求;收到一审判决之后,四季春公司依法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过审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确认的主要事实:2018年2月28日四季春公司与博江公司就高新区沣惠南路的8套房产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018年9月11日,四季春公司就沣惠南路的8套房屋向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设立了抵押登记。2020年 9月14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陕0113民初6809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四季春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之前将位于沣惠南路的8套房屋过户至博江公司名下,过户完毕后双方就房屋买卖合同再无纠纷其后因为该房产上存在抵押故未办理过户登记。

基于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6809号民事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和四季春公司的财务记录等资料,四季春公司重整阶段作出的中天华资评报字(2023)第10691号《资产评估报告》并未将上述8套房产归入四季春公司资产进行评估;管理人在《重整计划草案》也对上述8套房产正在诉讼情况进行了特别说明,表示如果诉讼结果支持四季春公司诉求,则可能收回该房产,会对四季春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产生影响。
现因法院判决不支持四季春公司收回该房产的诉求,四季春公司将依法履行法院判决义务,故该法院判决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和《重整计划》的执行不产生影响,不需要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日
判决内容详见后附判决书。
 


附件

(2024)陕01民终10843号.pdf 下载
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pdf 下载
(2024)陕01民终11069号.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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