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大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职工债权的公示

关于吉林大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职工债权的公示

公开时间:2025-10-31 公 开 人:吉林大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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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大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职工债权的公示

吉林大通集团有限公司全体职工、债权人:

2019年3月11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吉林大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集团”)破产清算案。管理人就职工债权进行了调查,向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调取有关职工债权的资料,全面查阅了大通集团向管理人提供了仲裁裁决书、工资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等材料,并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职工提出的异议意见进行审核。现将大通集团职工债权涉及的主要情况具体说明如下:

一、大通集团职工债权

1、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的情况

根据大通集团提供的材料,大通集团设立于1999年5月24日,自设立时起开始发生实际用工,但大通集团提交给管理人的书面劳动合同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不连续,不能确定用工的连续性。因人社局系统更新,管理人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也未调取到备案劳动合同。

截至2019年3月11日,大通集团无在职职工,职工劳动合同均已到期或解除。

2、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

大通集团欠付职工工资数额以吉林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书为基础、结合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以及大通集团提供的仲裁后支付工资情况,予以确定。

如裁决书确认了截至2017年4月的拖欠工资金额,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为2017年7月31日,裁决后大通集团又支付了一部分工资,则拖欠工资数额为:裁决金额+2017年5月至7月的工资金额4440元(按社平工资标准每月1480元X 3个月)-裁决后已付工资。

3、拖欠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的情况

(1)拖欠养老保险费用的情况

经调查,截至2019年3月11日,大通集团社会保险账户中共有58人,经职工个人补缴费用后减员以及职工在其他企业开户后系统更新处理,现社保账户中共有10人。关于大通集团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按如下标准确认:

A.已开立社保账户的职工因办理减员、退休手续等事宜垫付缴纳的,按照职工实际垫付的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金额确定职工债权;

B.已开立社保账户的职工未垫付缴纳的,按照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的欠费明细表中记载的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金额确定职工债权,具体以社保局开具的书面材料确认金额为准;

C.未开立社保账户的职工,不予确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数额,职工以个人名义缴纳费用不属于大通集团拖欠的职工债权;如职工认为未缴纳社会保险给其造成了损失,可另行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管理人将另行审查。

(2)拖欠医疗保险费用的情况

经调查,截至2019年3月11日,大通集团医保账户共有16人,已减员15人,现仍在户职工为1人。

经管理人到吉林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查询和咨询并多次函件沟通,吉林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答复称“由于企业欠费封停时间早,人员变动等因素,现有数据无法准确计算具体欠费金额”,也未提供具体参保人员的欠费情况,管理人无法确认拖欠医疗保险数额,故职工债权中不包括拖欠医疗保险费用金额。

如职工认为未缴纳医疗保险给其造成了损失,可另行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管理人将另行审查。

二、职工此前提出的相关问题说明

为充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除调查职工债权外,管理人投入大量工作协助职工办理社保基数核定、社保和医保减员等事宜,并就职工提出的补开立账户、工龄计算等问题多次与社保局进行沟通,现将相关问题具体说明如下:

1、关于补开立社保账户

关于部分职工提出的社保账户补开申请,管理人多次与社保局沟通,社保局称补开户需提交职工签字工资表、劳动合同、经劳动局盖章备案的劳动合同备案清册,但职工无法提供全部材料,即拟补开户职工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不连续、工资表缺失、职工主张的劳动合同期限与现有材料认定期限不一致等问题。部分职工为补开社保账户就确认劳动关系提起诉讼,法院因双方对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争议,判决驳回职工诉请。

因此,补开立社保账户现已确定无法落实,如职工认为未开户给其造成了损失,可就损失部分另行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管理人将另行审查。

2、以灵活就业方式缴纳保险的工龄及职工债权

关于部分职工提出的对以灵活就业方式缴纳社保的期间计入社保工龄,管理人多次与社保局沟通,因不符合法律及政策规定,现已确认无法按职工要求计入社保工龄。

部分职工向管理人提交的以灵活就业方式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和医疗保险费用单据,经核查,以灵活就业方式缴纳保险费用的标准不同、金额不同或无法体现缴纳时间,无法按照职工债权进行确认。

3、损失赔偿请求

部分职工因“未按时办理退休手续”、“公司未按时缴纳社保医保导致无法享有相应待遇”等提出补发退休待遇或赔偿损失的请求,管理人审查后无法确定损失数额,不予确认。

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

截至2019年3月11日,大通集团无在职职工,劳动合同均已到期或解除,不存在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三、关于混同用工问题的特别告知

破产程序中,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吉破终23号民事裁定书,大通集团与吉林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下称“水工机械”)合并破产清算已被驳回,因此,大通集团和水工机械破产清算案件依法需独立进行,破产财产独立分配,各自债务依法独立清偿,在调查职工债权的过程中,管理人了解到大通集团与水工机械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但不能确认具体的人员、时间等要素,为此,为依法、有效、全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30日内,如有职工认为自身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时间重叠、工作内容交叉、工资支付混同等构成混同用工情况,可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交主张大通集团和水工机械对职工债权承担连带责任的申请,申请书需明确混同用工的时间、工作内容的必要事项,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管理人将根据申请书的内容进一步调查,以论证职工的诉求是否成,论证后,将以书面方式向全体职工和债权人公布结果。

四、关于职工债权的异议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职工对管理人公示的债权清单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予以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各位职工对公示的职工债权统计情况存在异议,请于公示后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书面异议材料,逾期视为无异议。同时,管理人也欢迎有关人员提供职工债权的其他线索。

五、关于职工债权的清偿

按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上述职工债权,由大通集团未设立抵押、质押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对其进行清偿。如最后财产分配公告发布之日,尚有职工债权未受领的,管理人将依法将该部分款项提存,自最后分配公告发布之日满两个月,仍未受领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之前,如有职工需要补充申报或补充资料的,均可与管理人取得联系。管理人将尽最大努力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吉林大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吉林大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债权公示表》

附件

大通水工-职工债权异议、银行账户信息确认单及样例.pdf 下载
20251020-大通集团-职工债权公示.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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