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华洋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 - 关于核实出资情况并履行相关义务的通知函

北京市华洋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 - 关于核实出资情况并履行相关义务的通知函

公开时间:2025-07-01 公 开 人:北京华洋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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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华洋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核实出资情况并履行相关义务的通知函

 

高庆华、吴陆军、崔晓红、刘丽琳、李云青、杨大威、张群柱、刘晓渝、高凤英、张凤英、黄志德、张金泉、张红月、蔡淑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926裁定受理北京市华洋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洋市政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1018依法指定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为北京市华洋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简称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调取到的华洋市政公司的工商档案显示,华洋市政公司于2002225日增资800万元(人民币,下同),认缴增资情况如下:

股东入资情况表

序号

入资时间

出资数额(单位:万元)

入资帐号

1

高庆华

2002.2.20

170.00

800*****222

2

吴陆军

2002.2.20

111.30

800*****222

3

崔晓红

2002.2.20

63.00

800*****222

4

刘丽琳

2002.2.20

63.00

800*****222

5

李云青

2002.2.20

63.00

800*****222

6

杨大威

2002.2.20

42.00

800*****222

7

张群柱

2002.2.20

35.70

800*****222

8

刘晓渝

2002.2.20

31.50

800*****222

9

高凤英

2002.2.20

31.50

800*****222

10

张凤英

2002.2.20

31.50

800*****222

11

黄志德

2002.2.20

31.50

800*****222

12

张金泉

2002.2.20

31.50

800*****222

13

张红月

2002.2.20

63.00

800*****222

14

蔡淑云

2002.2.20

31.50

800*****222

800.00

----------

根据华洋市政公司工商档案中北京中燕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变更登记验资报告书(中燕验字(2002)第1—0052号)记载,增加注册资本金到2000万元。所增资金800万元由公司原股东及新股东共同以货币方式重新投入,上述货币出资800万元已于2002220日存入北京市商业银行航天支行800*****222企业入资专用帐户。

根据管理人调取到的华洋市政公司银行账号为010*****222的北京银行航天支行流水显示,华洋市政公司于2002221日收到800万元,于2002226日将800.08万元转入华洋市政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于2002227日将800.91382万元转出至第三方主体账户。

高庆华、吴陆军、崔晓红、刘丽琳、李云青、杨大威、张群柱、刘晓渝、高凤英、张凤英、黄志德、张金泉、张红月、蔡淑云向华洋市政公司缴纳增资的注册资本后的短期内,华洋市政公司即将该等款项转出至其他主体的银行账户。高庆华、吴陆军、崔晓红、刘丽琳、李云青、杨大威、张群柱、刘晓渝、高凤英、张凤英、黄志德、张金泉、张红月、蔡淑云作为华洋市政公司的股东,可能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等规定,管理人有权代表华洋市政公司要求高庆华、吴陆军、崔晓红、刘丽琳、李云青、杨大威、张群柱、刘晓渝、高凤英、张凤英、黄志德、张金泉、张红月、蔡淑云返还可能抽逃的出资本息,并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基于上述,管理人现特通知贵方:请贵方于202577前向管理人提供华洋市政公司收到贵方出资款后于2002227日向第三方主体支付相关款项所对应的交易事项、债权债务关系的说明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或于202577前返还贵方抽逃的全部出资款本息并向管理人提供相关证明(出资款请支付至管理人如下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北京市华洋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郊亭支行

账号:0200048439200356447

 

如有任何问题,请随时和管理人联系。管理人联系方式为:张律师(联系电话:138 1028 3753010-8564 0755),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20层。

 

特此通知。

 

北京华洋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二五年七月一日

附件:

1.     2024)京01破申1068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     2024)京01532号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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