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24)粤 07 破 4 号之一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24)粤 07 破 4 号之一

公开时间:2025-04-24 公 开 人:台山市合利生物质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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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粤 07 破 4 号之一 

申请人:台山市合利生物质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裁定受理债务人台山市合利生物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利公司)破产清算 一案 ,并指定江门市江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合利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于2 025年 4月12 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本院裁定宣告合利公司破产及终结合利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据管理人调查情况及提交资料显示,仅发现合利公司银行存款 2 000. 53 元 ,合利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案亦未见有关当事人依法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 。

本院认为,合利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 能力,本案亦未见有关 当事人依法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故已 具备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条件。管理人提请宣告合利公司破产及终结本案破产程序 ,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 三条、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 二十条规定 ,裁定 如下:

一、宣告台山市合利生物质科技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合山市合科 生物质科技有限公司破产 清算程序 。 本案受理费 25 元,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2025年4月22日


本件与 原本核对无异



审判长 李雁羽

审判员 梁智坚

审判员 陈侃伦



法 官 助 理 谢惠英

书记员             张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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