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苏州乐磨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受理裁定书、决定书

关于苏州乐磨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受理裁定书、决定书

公开时间:2025-11-11 公 开 人:苏州乐磨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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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清理债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乐磨公司是住所地在苏州市吴
中区的企业法人,属破产适格主体,本院亦对针对其的破产
清算申请具有管辖权。铨文公司对乐磨公司的债权经本院生
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经法院强制执行未能执行到任何款
项,且乐磨公司另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尚未能执行到位的
案件,故可认定乐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
能力。综上,铨文公司申请对乐磨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合法
有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苏州铨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对苏州乐磨精密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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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2025 年10 月30 日,本院根据苏州铨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的
申请,依法裁定受理苏州乐磨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
定》,指定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并

指定王冬为管理人负责人。

2025年1030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25)苏0506破申170号民事裁定书,受理苏州乐磨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日出具(2025)苏0506170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对该企业进行破产清算。


附件

3.决定书.pdf 下载
2.民事裁定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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