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颐科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和黄山市颐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并重整案债权人会议

黄山市颐科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和黄山市颐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并重整案债权人会议

公开时间:2024-06-14 公 开 人:黄山市颐科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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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颐科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

黄山市颐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并重整案债权人会议

重整概要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本次债权人会议系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2023)颐科破管字第010号《债权人会议表决方式及规则》,以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具体为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开并以短信通知送达。本次会议主要内容重整计划草案事项进行表决表决期限为债权人应于接到表决通知讯息次日起7日内2024-6-15至2024-6-21)。 本次会议,事关颐科公司和颐高商管公司合并重整方案能否通过、事关广大债权人利益能否最大化保障,债权人损失能否及时止损并获得较快清偿,请全体债权人及时反馈沟通现管理人就重整概要及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推动重整工作必要性

颐科公司和颐高商管公司现有资产主要为剩余自持的商业物业6万平方米(其中包括未竣工验收的S4幢酒店),按照行政规划要求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需要“将自持物业部分自项目完工之日起10年后方可转让”,故由于上述自持物业依法不能销售、转让、拍卖,资产处置路径及资产处置价值都将受限限制期的自持物业部分快速变价价值无法实现即颐科公司和颐高商管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主要资产价值短期内无法变现如若对债务人现有的烂尾楼、在建工程等资产以及剩余可售物业等采取单个拍卖不仅处置难度大、而且费用高时间久、各项成本费用更会累计叠加。现拟定的重整计划草案,主要系针对上述自持商业物业部分采取的是出售式重整方式,在保留债务人主体承接后,就剩余非自持可售物业用以抵偿工程款类等优先债权,既能短期内实现上述资产价值最大化,又能提高债权清偿比例和清偿效率,使债权人权益益最大限度地受到保护。

二、偿债资金来源及各债权清偿方案概述

颐科公司和颐高商管公司可供清偿债权的财产主要包括:

(1)重整投资人主要就资产评估范围内的双创中心、S1幢1-4层商业部分、S2、S3幢1-2层商业部分、S4幢(酒店)(在建工程)以及对应楼栋的地下车位和颐高华府住宅人防车位、地下车位和工具间(主要为需自持满十年的商业物业部分)支付的重整投资款30,358.01万

(2)颐科公司和颐高商管公司剩余可售物业部分(住宅底商、电商小镇、电商大厦、空中书院以及车辆、办公物品等固定资产)评估价格为7,247.56万元;

(3)管理人后期通过破产衍生诉讼等各种方式重整资产范围以外的剩余银行按揭贷款保证金、应收账款及其他财产等追索成果

分配清偿方案内容具体详见重整计划草案正文,依据《企业破产法》以及重整计划草案内容。核心宗旨系继续履行原工程款抵房后,以剩余可售物业和重整对价为清偿来源,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根据债权类别差异、以“现金”或“现金+实物”方式进行清偿。

三、关于表决方式

债权人在表决期限届满前将收到的就重整计划草案的书面表决票填写后,按照规则要求及时寄回至管理人办公室,管理人办公室地址:黄山市歙县颐高广场双创中心四楼408室;联系人:魏律师(15256210732);汪律师(13721109923)。

四、重整计划草案表决不通过的后果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规定,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法院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的,人民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颐科公司和颐高商管公司破产。

五、关于部分债权人联系方式变更的问題

联系方式变更的债权人及时与管理人沟通确认,将变更后的联系方式发送至以下邮箱:2466343038@qq.com;或者直接给向前述管理人联系人发送手机短信短信内容备注清楚

 

黄山市颐科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

1、《合并重整案债权人会议资料》;

2、《重整计划(草案)》;

3、《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票。


附件

表决票.pdf 下载
会议资料.pdf 下载
重整计划(草案).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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