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鑫乾公司债权审查结果的公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关于鑫乾公司债权审查结果的公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公开时间:2024-08-28 公 开 人:南通鑫乾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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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鑫乾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南通鑫乾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乾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崇川法院)于2024年6月5日作出(2024)苏0602破申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鑫乾公司破产清算。同年7月5日,崇川法院作出(2024)苏0602破47号决定书,指定南通润德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鑫乾公司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第九条;《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全市破产办理工作中有关事务性问题的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就截至2024年8月14日,鑫乾公司管理人接收债权申报及债权初步审查情况提交鑫乾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交由债务人核对,并公告如下:

一、职工债权的调查与公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通过现场调查或发函等方式,向崇川法院、南通市崇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通市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职能机构调查了解,截至破产案件受理日,暂未发现鑫乾公司存在职工债权的情况。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于2024年8月7日就上述职工债权调查情况依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至2024年8月14日止。在异议期内,管理人未收到对职工债权公示的异议。

二、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

截至2024年8月14日,共有4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申报债权总额121221.52元。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编制了债权表,并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核,债权主要系鑫乾公司欠付的维修费、货款。

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债权成立的债权人4户,确认债权总额118494.77元(其中税款债权51785.69元、普通债权66709.08元),不予确认金额2726.75元。债权审查的简要情况汇总如下,具体详见附件《南通鑫乾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表》。

1.刘永胜

该申报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总额2500.00元(均为本金),其称系鑫乾公司欠付的维修费,并提供(2024)苏0602诉前调确288号民事裁定书、(2024)苏0602执保1159号民事裁定书为证。

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该申报人对鑫乾公司享有有效债权合计2500.00元(均为本金),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2.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

该申报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总额56466.92元及及社保欠费相应滞纳金(其中本金51785.69元、利息3681.23元及社保欠费相应滞纳金、罚款1000.00元),其称系鑫乾公司欠缴的税款、社保费用及相应滞纳金、税务账户转正常户罚款,并提供鑫乾公司欠税及滞纳金统计表;鑫乾公司社保保险欠付明细清单;鑫乾公司2022.4-2023.11养老、工伤、医疗(2022.3起)、失业欠费明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为证。

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该申报人对鑫乾公司享有有效债权合计55466.92元(其中税款债权51785.69元、普通债权3681.23元),不予确认金额1000.00元,不予确认理由为行政罚款不属于破产债权。此外,对其主张的鑫乾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费用滞纳金不予确认为破产债权。

3.俞俊

该申报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总额34381.00元(其中本金31381.00元、其他3000.00元),其称系鑫乾公司欠付的劳务报酬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提供(2023)苏0602民初4825号民事调解书为证。

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该申报人对鑫乾公司享有有效债权合计34331.00元(其中本金31331.00元、其他3000.00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不予确认金额50.00元,不予确认理由为部分本金已获得清偿。

4.南通宏讯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该申报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总额27873.60元(其中本金24034.00元、利息1986.66元、滞纳金1652.94元、诉讼费200.00元),其称系鑫乾公司欠付的货款、逾期付款利息及预缴案件受理费,并提供(2023)苏0602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书、(2023)苏0602执454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为证。

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该申报人对鑫乾公司享有有效债权合计26196.85元(其中本金24034.00元、利息1962.85元、其他200.00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不予确认金额1676.75元,不予确认理由为利息调整、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属于破产债权。

特别说明:

1.因受会议材料制作等客观因素影响,上述债权申报情况截至2024年8月14日。2024年8月14日后(如有)申报的债权暂不提交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待完成相关申报、审查工作后,管理人另行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

2.如各债权人在本案审理期间,自任何渠道/任何方式就申报债权获得清偿的,均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管理人。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六条之规定,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职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债权表、债权申报登记册及债权申报材料,但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除外。在查阅前,申请查阅人应当向管理人出具书面申请、查阅人身份证件及保密声明,如擅自泄露相关信息给债务人、管理人或其他债权人等造成损失的,由查阅人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异议的救济途径

前述债权人的申报和审查情况,管理人编制了《南通鑫乾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表》供利害关系人查阅。如债务人、债权人对管理人提交的上述债权表中记载的自己或他人的债权确认情况(包括金额与债权性质)有异议的,请在即日起7日内将书面意见和相应的证据材料送达管理人,管理人将对异议债权组织复核。异议人对管理人复核结果仍然不服的,其有权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崇川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债权人、债务人未在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诉讼的,视为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果无异议,管理人将据此提请崇川法院作出债权确认裁定。

本次债权人会议后,如出现新的资料或证据使已核查的债权结果发生变化的,管理人有权根据最新的资料和证据修改债权审查结果,并就修改信息通知债权人,如无异议的,将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四、补充申报与审查情况说明

1.补充申报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该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补充申报债权审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补充申报的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待定的债权及异议成立发生变化的债权,为便于破产程序推进、简便审查程序,管理人将书面发函给各债权人进行核查,对在规定期限内核查无异议的债权申请法院裁定确认。

特此公告。

 

南通鑫乾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鑫乾公司管理人,13646277208(咨询时间:仅限法定工作日 9:00—11:00;13:30—16:30);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永兴路218号中科科技园24幢二楼。

 

附件二:《南通鑫乾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表》

 

南通鑫乾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表

债权申报截至:2024年8月14日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权人名称

申报金额

债权确认

金额

 债权性质

不予确认

金额

 税款债权

 普通债权

1

刘永胜

 2,500.00

 2,500.00

 -   

 2,500.00

 -   

2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

 56,466.92

 55,466.92

51,785.69

 3,681.23

 1,000.00

3

俞俊

 34,381.00

 34,331.00

 -   

34,331.00

 50.00

4

南通宏讯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27,873.60

 26,196.85

 -   

 26,196.85

 1,676.75

合计

121,221.52

118,494.77

51,785.69

66,709.08

 2,726.75

 

 


附件

鑫乾一债会债权审查公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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