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公开时间:2025-07-07 公 开 人:扬州鼎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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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鼎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扬州鼎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

扬州鼎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已不再经营,资不抵债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025年4月28日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1002破申1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对扬州鼎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经摇号程序于2025年5月19日作出(2025)苏1002破15号《决定书》,指定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担任扬州鼎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管理人。

为了推进破产清算工作的快速进行,提高工作效率,节约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和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提出以下扬州鼎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一、破产财产分配原则

1.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2. 坚持债权人自治、债权平等、集体清偿的分配原则。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截至本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对扬州鼎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申报债权依法进行审核,审查初步确认税收债权、普通债权、劣后债权,债权总额合计502789.33元。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

截至本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未接管到扬州鼎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财产,除查询到扬州鼎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余额449.21元、在建设银行号账户余额336.81元,以上合计为786.02元外,未查询到其他财产线索;因,账户余额可能尚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目前,扬州鼎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分配。如后续发现有可供分配的资产,管理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规定及本方案进行分配。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和数额

(一)清偿破产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由扬州鼎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财产随时清偿

(二)清偿职工债权税务债权及普通破产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 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财产分配完结后,管理人即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五、破产财产分配的实施办法

(一)实施条件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二)分配方式

本分配方案以货币方式进行,由管理人根据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

(三)分配步

管理人提交确定的分配数据由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原则上实行一次性分配。

(四)分配提存

1.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两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2.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将其分配额进行提存,管理人依照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该债权人。

3.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满两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上述财产,管理人可以决定由管理人保管或提存,提存产生的费用由该债权人负担。管理人从提存的分配额中直接扣除予以支付,扣除提存费用后的分配额由管理人直接支付。

破产程序终结后,如发现确有其他可追索财产,包括可能依据破产法关于扬州鼎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行为无效、可撤销等规定追回的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及时进行追加分配。

上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是根据法律规定和扬州鼎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的原则性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扬州鼎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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