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摩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清算责任告知书

福建摩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清算责任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5-03-28 公 开 人:杨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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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摩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清算责任告知书

 

福建摩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经理、财务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清算义务人:

 

2025年2月27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闽01破申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义乌市润安印刷有限公司福建摩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摩坊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指令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2025年3月26日,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2025)闽 0125破1号决定书,指定福建信实(福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摩坊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下称“管理人”),负责摩坊公司相关破产清算事务

为保障摩坊公司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管理人于2025327日起依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接管公告》并尝试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联系,要求摩坊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股东、财务管理等相关人员配合管理人履行清算义务,将了解的摩坊公司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情况、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公司证照及印章等重要文件的线索及存放地、保管人等情况如实向管理人报告如掌握公司的重要文件,请依法向管理人移交,并配合管理人制作接管笔录及完成其他清算工作如拒不向管理人报告或不向管理⼈移交掌握的相关资料,不配合管理⼈推进清算工作,管理人将依法提请人民法院追究相关责任,由此导致的所有法律后果由摩坊公司自行承担。

截止目前,摩坊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监高、财务管理等相关人员均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未向管理人报告公司的相关完整情况,导致管理人无法接管到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等重要资料,无法顺利推进摩坊公司各项破产清算工作。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百二十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人民法院受理上述破产案件后,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指定管理人追收债务人财产;经依法清算,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规定,若摩坊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将向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申请终结对摩坊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三款以及《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由于对债务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及时履行破产清算义务,导致债务人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管理人或债权人有权起诉请求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管理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及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之规定依法追究清算义务人刑事责任。

因此,摩坊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终结造成的所有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可能要求追索相关赔偿责任、刑事责任等,均由摩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等相关主体自行承担。

特此告知

 

 

福建摩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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