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债权审核结果公示(第二批)

宁夏中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债权审核结果公示(第二批)

公开时间:2024-05-29 公 开 人:宁夏中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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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债权审核结果公示(第二批)

全体债权人、债务人:

中宁县人民法院202356日作出(2023)宁0521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宁夏中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宁发电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3)宁05212号《决定书》,指定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担任中宁发电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

在债权申报期内至宁夏中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暨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期间,尚有2笔债权为暂缓认定债权,有12笔债权为补充申报债权。管理人对上述14笔债权依法进行了审核,现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

根据《企业破产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相关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根据前述规定,对债权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应本次债权审核结果公示之日截至202465向管理人提书面债权异议申请表相关证据资料;债权人、债务人既未在上述期限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也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中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视为同意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果,管理人将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提请中宁县人民法院对《债权表(第二批)》中记载的相应债权裁定确认。  

 

宁夏中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十九

 

 

附:《宁夏中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表(第二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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