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鑫达受理破产裁定书

荣鑫达受理破产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5-21 公 开 人: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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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 05破 申 11号

申请人:袁瑞婵,女,1992年8月24曰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南门东马道8号院6号。

被申请人:安阳市荣鑫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开发区文昌大道与东风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沈相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经申请人袁瑞婵申请,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502执26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安阳市荣鑫达汽车销售服务

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决定将该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申请人袁瑞婵与被申请人安阳市荣鑫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安阳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安开劳人仲案字(2016)23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安阳市荣鑫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袁瑞婵拖欠工资35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75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75元。由于安阳市荣鑫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袁瑞婵向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阳市 文峰区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0)豫0502执26号,该执行案件已于2020年4月2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申请人安阳市荣鑫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 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均未能执行到位。安阳市荣鑫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12

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法定代表人沈相钦。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申请人袁瑞婵系被申请人安阳市荣鑫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 其债权经仲裁裁决书确认,而安阳市荣鑫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故袁瑞婵申请将安阳市荣鑫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主体适格。经查询,安阳市荣鑫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涉及执行案件未能执行完毕,且公司已停止经营,应当认定该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经申请人袁瑞婵申请将被申请人安阳市荣鑫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 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袁瑞婵对被申请人安阳市荣鑫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张敏

审判员 宁小昆

审判员 李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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