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公开时间:2023-05-11 公 开 人:扬州永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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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3)1023 13

 

 

 

2023427日,本院根据扬州宝飞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 裁定受理了扬州永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摇 号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指定江苏盟君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扬州永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

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薄、文书等资料;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召开之前,决定必须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0二三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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