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申报及审查工作的报告

关于债权申报及审查工作的报告

公开时间:2021-09-30 公 开 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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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申报及审查工作的报告

2021)外贸破管字第 24

广州市对外贸易发展公司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管理人为债权申报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保证债权申报期间申报工作符合便利、有序、高效三个原则。

 

一、债权申报情况

管理人由2021819日起接受申报,截止2021926日申报期结束。申报期内管理人共接受21位债权人申报,申报的债权笔数为21笔,申报总额为778,110,223.22元。

管理人对所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详尽记载申报人的名称/姓名、单位、代理人、申报债权额、担保情况、证据、联系方式等事项,形成债权申报登记册。

申报期内,申报过程井然有序,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当日收到的申报资料都被依次录入、存放于管理人办公场所。经初步筛查后,如申报人递交的申报资料中缺少必要材料,管理人工作人员会立即通知申报人补足。为了敦促未申报的债权人进行申报,管理人多次电话、QQ群、邮政快递敦促未申报的债权人进行申报。

 

二、债权审查情况

管理人已对申报的债权人资格及债权性质、金额进行审查,经管理人初步审查核定普通债权共15笔,总额共计194,081.44元,包括借款纠纷、已购公有住房差额面积货币补差纠纷等。

管理人已将前述已审查完毕的债权编制成《债权表一》(详见附件1)。

 

三、补充申报的收费标准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依据前述法律规定,申报期结束后,管理人将继续接受补充申报,逾期申报的债权人,需要向管理人支付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费用标准和收取方式如下:

本案补充申报的费用收费标准: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粤价〔2006298号、《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的相关规定,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债权人最终受偿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10万(含10万元):8%

10万-50万(含50万元):5%

50万-100万(含100万元):4%

100万-500万(含500万元):3%

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2%

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0.5%

上述收费标准可根据工作量下浮不超过20%。补充申报费用将会在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受偿款中先行扣除。

 

四、债权审查工作

(一)审查原则

1.管理人在审查债权时采取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原则。

2.管理人对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形式进行审查,包括是否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在申报期限内申报、是否提交了证实债权申报主体资格、证实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的证明材料。

3.管理人根据下列原则对债权申报的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1)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但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债权不列入破产债权;

2)无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但证据真实、合法、充分,或者虽然证据不足,但债务人财务记录有明确记载或者有其他证明文件的,根据证据、财务记录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确认债权。

4.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即利息计算至2021817日。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故带有惩罚性质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不作为破产债权受偿。

()审查内容

1.管理人对债权申报主体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证明债权申报主体的证明文件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2.管理人对债权申报时间的审查,主要审查债权是否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和债权是否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申报。

3.管理人对债权发生事实的审查,对债权发生的时间、经过,作全面的实质审查,即对证明债权事实发生和存在的各种证据的审查。

4.管理人对申报债权数额是否有事实或者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三)待定债权的情况说明

申报债权基于以下原因未能核定,为待定债权:

1.在临近申报期结束所申报的债权,管理人需对申报债权进一步核查;

2.申报债权属于已诉讼/仲裁诉未审结的债权,管理人需要等待生效判决确认债权;

3.申报债权需要补充证据而债权人未及时提供;

4.申报债权存在重大争议需要进一步核实、或期间发生过清偿但对于已经清偿的款项数额以及清偿的具体时间管理人目前尚无法充分掌握;

5.因其他原因未能确认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经人民法院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可以行使表决权。

第一次债权会议后管理人将继续审查确认待定债权。后续批次审查确认的债权,管理人将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务人、债权人核查。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待定债权共计6笔,债权申报金额共计772,416,141.78,管理人已编制《待定债权表》(详见附件2)。

(四)关于对具有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作出生效裁判文书但没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当事人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故具有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当事人,依法仍需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方能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并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和行使表决权。

管理人已根据由人民法院查询得知的情况向具有生效裁判文书的债权人发函通知其尽快申报债权,未申报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五、债权表的核查

管理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已审查确认的部分债权编制了《债权表一》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详见附件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等相关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向管理人书面提出,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本次会议的债权核查期从2021930日起至2021109日止,异议人应当在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即从20211010日起至20211025日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管理人将交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特此报告。

广州市对外贸易发展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揭利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1:《广州市对外贸易发展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表一》;

附件2:《广州市对外贸易发展公司破产清算案待定债权表》。
附件1

广州市对外贸易发展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表一

序号

债权人名称/姓名

申报债权性质

申报债权总额(元)

确认债权总额(元)

确认债权性质

有无财产担保

是否过诉讼时效

审查依据

备注

1

陈玉梅

普通债权

4,886

4,886

普通债权

1. 已购公有住房差额面积货币补差明细表.

 

2

周剑明

普通债权

5,883

5,883

普通债权

1. 已购公有住房差额面积货币补差明细表.

 

3

王勇

普通债权

1,845

1,845

普通债权

1. 已购公有住房差额面积货币补差明细表.

 

4

朱伟光

普通债权

2,755

2,755

普通债权

1. 已购公有住房差额面积货币补差明细表.

 

5

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经济发展总公司

普通债权

4,500,000

0

普通债权

1. 合作协议书(1992630日);

2. 中国农业银行信汇凭证;

3. 会计分类账;

4.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5. 广东中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局的中职信审字(2021)第0333号报告(广州市对外贸易发展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

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金额均不确认

6

苏海华

普通债权

4,886

4,886

普通债权

1. 已购公有住房差额面积货币补差明细表.

 

7

莫智华

普通债权

1,643

1,643

普通债权

1. 已购公有住房差额面积货币补差明细表.

 

8

广州润盈贸易有限公司

普通债权

131,757.44

131,757.44

普通债权

1. 润盈付贸发公司暂借款、公司费用、税费等银行凭证

 

9

朱红艺

普通债权

9,820

9,820

普通债权

1. 已购公有住房差额面积货币补差明细表.

 

10

黄凤仪

普通债权

5,796

5,796

普通债权

1. 已购公有住房差额面积货币补差明细表.

 

11

冼凤群

普通债权

3,737

3,737

普通债权

1. 已购公有住房差额面积货币补差明细表.

 

12

莫广文

普通债权

9,820

9,820

普通债权

1. 已购公有住房差额面积货币补差明细表.

 

13

杜广明

普通债权

5,394

5,394

普通债权

1. 已购公有住房差额面积货币补差明细表.

 

14

广州市商务局(原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普通债权

1,000,000

0

普通债权

1. 使用轻纺产品重点出口企业发展周转金申请表;

2. 支票头(04299591);

3. 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会计原始凭证1994121日(才字第2号);

4. 关于印发沿海地区设立轻纺产品重点出口企业发展基金的暂行规定通知;

5.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轻纺基金周转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6. 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广州市轻纺产品重点出口企业发展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7. 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轻纺基金周转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金额均不确认

15

罗建如

普通债权

5,859

5,859

普通债权

1. 已购公有住房差额面积货币补差明细表.

 


附件2

广州市对外贸易发展公司破产清算案

待定债权表

序号

债权人名称/姓名

申报债权性质

申报债权总额(元)

有无财产担保

待定原因

1

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投资公司

(曾用名:广州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

普通债权

2,411,132.45

需补充证据

2

广州市花都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曾用名:花县炭步房地产开发公司)

普通债权

656,630,546.00

需补充证据

3

翁榴娟

普通债权

4,407.00

需补充证据

4

广州市对外贸易总公司

普通债权

42,316,892.87

需补充证据

5

广州市润通华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普通债权

24,442,935.71

需补充证据

6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普通债权

46,610,227.75

诉讼未决

 


附件

【一债会资料】关于债权申报及审查工作的报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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