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期间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监高、财务负责人 配合破产清算义务告知书

破产清算期间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监高、财务负责人 配合破产清算义务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4-12-17 公 开 人:南京越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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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期间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监高、财务负责人

配合破产清算义务告知书

 

南京越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股东杨信玉: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24年10月31日作出2024)苏0117破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南京越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豪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市尚公(南京)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案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为刘维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十五条、二十五条、一百二十五条、一百二十七条、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管理人法定职责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的配合义务告知如下:

一、管理人在破产清算期间依法履行履行如下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越豪公司相关人员配合破产清算的义务

越豪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期间企业由管理人全面接管,管理人决定企业内部事务和对外代表企业从事相关行为。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宣告期间,越豪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义务,包括:

(一)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隐匿、私分、转让、出售企业财产;

(三)在法院指定管理人到管理人接管企业之前,妥善保管企业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四)理人接管企业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六)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七)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八)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应勤勉尽责,依照破产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债务人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三、公司相关人员不配合清算的法律责任

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债务人相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构成妨害清算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请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联系并依法配合管理人开展越豪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向管理人移交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账册及其他相关资料,如拒绝配合,管理人将申请法院进行传唤,贵方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南京越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十一二十

 

附: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民事裁定书

2.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3.管理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人:杨超飞 律师 ;联系电话:1570518756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47号南京国金中心一期19

 


附件

受理破产清算裁定书(越豪).pdf 下载
破产清算义务告知书(越豪公司股东).docx 下载
指定管理人决定书(越豪).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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