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

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

公开时间:2026-01-04 公 开 人:苏州三斗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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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三斗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

苏州三斗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根据苏州三斗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设定的分配规则,制定本财产分配实施方案,在法院确认《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后,管理人将根据本实施方案进行财产分配。请各债权人仔细审核本财产分配实施方案中的各项数字金额,如有异议,请于2026112日前向管理人提出,管理人将进行复核,逾期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一、分配原则

本次分配遵循公平、公正、有序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分配。

二、分配方式

以货币形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分配实施方案通过后,管理人通过其他途径另行取得可分配资金的,一同计入可分配破产财产并按照分配方案设定的规则实施分配不再另行表决。

三、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管理人已审查认定并经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法院(2023)苏05092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的债权:1、税收债权136,963.17元;2、普通债权576,964.42元。

四、破产财产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备注

1

追回出资款

680,000

2024)苏0509民初8464

 

合计

680,000

 

五、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符合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的债务将认定为共益债务。

(一)已发生的破产费用

序号

项目

金额

备注

1

刻章费

440

 

2

快递费

450

 

3

会议资料费

300

 

4

公告费

600

证章遗失200、诉讼公告400

5

破产案件受理费

5,300

 

 

小计

7,090

 

6

管理人报酬

80,389.20

 

 

合计

87,479.20

 

(二)预计还将发生的破产费用(预留)

序号

项目

金额

备注

1

预留注销费

3,000

 

 

合计

3,000

 

说明:

1、破产案件受理费。破产案件受理费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三斗米公司破产财产为680,000元,依上述规定,应交纳案件受理费:5,300元。

2、管理人报酬。管理人报酬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计算收取: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12%确定;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10%确定;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8%确定;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6%确定;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3%确定。管理人报酬收取时间为破产财产最后分配之前一次性收取。

本案管理人报酬:(680000-7090-3000*12%=80,389.20元。

六、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金额

(一)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为破产费用。《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定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等为共益债务。《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破产财产依照职工债权、税款社保债权、普通破产债权的先后顺序受偿。

(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分配

截至202614日已经发生的破产费用为87,479.2元(包括:破产案件受理费、注销费、管理人报酬等)、预留破产费用3,000元,以上费用合计90,479.20元。

(三)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可供分配财产金额为589,520.80元,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第一顺序:清偿税收债权。税收债权认定金额136,963.17元,清偿金额136,963.17元,清偿率100%

第二顺序:清偿普通债权。普通债权认定金额576,964.42元,清偿金额452,557.63元,清偿率78.44%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七、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法

1破产财产变价、管理工作完成,法院作出无异议债权确认的裁定后,管理人将及时编制《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向债权人进行送达,并在全国破产重整信息网上公示。对该实施方案有异议的债权人应在公示后七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异议。债权人的异议由管理人进行审查;经管理人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管理人将对《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予以修正。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管理人依据《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实施分配。

2、本次分配采用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若债权人变更账户的,须应于分配方案实施前3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若债权人提供账户错误或账户变更未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而导致的损失,由该债权人自负。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上述期限内不提供或提供错误的账户信息,导致无法收到管理人分配额的均视为不受领,不受领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

4、破产程序终结后如发现新的可供分配财产的,管理人将在扣除相关破产费用后按照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规则进行补充分配,不再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如发现应当追回的财产或可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6、如最终分配的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或破产基金。

 

苏州三斗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
14

 

附:苏州三斗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明细表


苏州三斗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明细表

序号

债权人名称

债权金额

分配金额

债权性质

1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

136,963.17

136,963.17

税收债权

89,965.24

70,566.67

普通债权

2

苏州市晨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32,776.00

25,708.74

普通债权

3

高新区东渚莫莱蒂墙艺店

95,260.00

74,719.75

普通债权

4

姑苏区春明防水材料经营部

38,171.00

29,940.46

普通债权

5

吴江区松陵镇锦禾建材商行

80,309.10

62,992.61

普通债权

6

陈冬成

43,095.28

33,802.95

普通债权

7

吴江市松陵镇新潮布艺店

106,387.80

83,448.15

普通债权

8

上海和潮艺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91,000.00

71,378.31

普通债权

 

债权合计

713,927.59

589,5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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